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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XX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18村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2/3
(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4/5表的以上通过2/3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内容包括、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2会成员的工作;、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3、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6
(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内容包括、村发展规划;
1、村年度发展计划;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
5、村休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9、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10其他事项
三、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上村民联1/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1/5
(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四)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