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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保障医院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院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促进我院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实行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广大医务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医院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医院事业的发展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选区,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根据我院的现有职工人数,职工代表人数定为人第七条职工代表的组成中应当有一线医务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50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人员不应少于(一线人员的代表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60%,第八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3者0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院的一切医疗活动、建设、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和任务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听取和审议院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院务公开实施细则、审查同意或否决绩效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四)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五)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通过评议形成决议,提请医院进行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医院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热情,凝聚医院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医务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医院的各项改革、探索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院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医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第十七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如医院管理组;生活福利组;提案审理组;领导干部1评议组负责办理2职工代表大会交3办的事项各工作小组的职4责提案审理工作小组;负责征集,受理、转递提案,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1真.处理提案医院管理工作小组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的制订和人事、分配、后勤社会2化.改革,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讨论,围绕完成各项医疗工作目标,组织引导职工群众开展献计献策,技术协作、检查督促医院贯彻落实职代会有关方面的决议生活福利工作小组参与制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购房补贴方3案.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为职代会审查决定上述方案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领导干部评议工作小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订民主评议干部计划,4每.年至少对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帮助院领导选贤任能,支持群众批评官僚主义和揭露不正之风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形成的决议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由院长负责落实,并由职代会代表组传达到每个代表和职工群众第二十一条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三条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在上级党组织和市总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和工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任期一致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规定由上级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工会及职工有权向上级相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上级相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市总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若需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