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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购销合约协议(标准文本)1买卖合约协议订立合约协议双方购货单位以下简称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供货单位以下简称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经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约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相关生产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相关生产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相关生产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相关生产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相关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关相关货物款项总值计算,向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逾期支付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支付的规定向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偿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5.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违反合约协议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送机构部门的罚款
6.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合约协议缔结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约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约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它按本合约协议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支付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相关货物或扣付相关相关货物款项来充抵本合约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约协议自年月日起正式合约生效,合约协议执行期内,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约协议合约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约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合约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各执一份;合约协议副本一式份,分送合约协议缔结双方的主管机构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购货单位(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公章)供货单位(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相关公司地址相关公司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联系联系方法方式:联系联系方法方式:年月日订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商定技术相关要求执行(在合约协议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相关生产产品,合约协议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相关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相关生产产品,除主管机构部门另有规定外,合约协议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相关生产产品,合约协议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相关生产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相关生产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国家或主管机构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机构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机构部门无规定的,由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约协议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相关生产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相关生产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相关生产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相关生产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相关生产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机构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机构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商定相关生产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供应的以外,应由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负责任任供应第四条相关生产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送方法方式方法、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相关生产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送货;
(2)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代运(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代办运送,应充分考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的相关要求,商定合理的运送路线和运送工具);
(3)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自提自运
3.运送方法方式方法o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o(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如相关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约协议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以便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派人押送的,应在合约协议明确规定;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对相关生产产品的运送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送机构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明确甲、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和运送机构部门的责任)第五条相关生产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相关生产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发运相关生产产品时承运机构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约协议规定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自提相关生产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按合约协议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约协议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相关生产产品的价格与相关相关货物款项的结算
1.相关生产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合约协议缔结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约协议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约协议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支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支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约协议规定的价格执行
2.相关生产产品相关相关货物款项的结算相关生产产品的相关相关货物款项、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法方式方法结算的,合约协议中应注明验单支付或验货支付验货支付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送机构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约协议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质量验收合格方法O(合约协议应明确规定
1.质量验收合格时间;
2.质量验收合格手段;
3.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4.由谁负责任任质量验收合格和试验;
5.在质量验收合格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相关生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第八条对相关生产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在质量验收合格中,如果发现相关生产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天内向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有权拒付不符合合约协议规定部分的相关相关货物款项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的,视为相关生产产品合乎规定
2.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相关生产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任任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约协议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相关生产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相关生产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的违约责任1,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不能交货的,应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相关相关货物款项的%的违约金
2.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所交相关生产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不能利用的,应根据相关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负责任任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因相关生产产品包装不符合合约协议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负责任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不相关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相关要求赔偿损失的,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当偿付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相关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当负责任任赔偿
4.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支付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相关相关货物款项计算,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提前交货的相关生产产品、多交的相关生产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相关生产产品,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承担
6.相关生产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除应负责任任运交合约协议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提前交货的,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接货后,仍可按合约协议规定的交货时间支付;合约协议规定自提的,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可拒绝提货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逾期交货的,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在发货前与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协商,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仍需要的,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通知后15天内通知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办理解除合约协议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的违约责任
1.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中途退货,应向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偿付退货部分相关相关货物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未按合约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支付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相关相关货物款项计算,向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自提相关生产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约协议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支付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