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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权质押合约出质人(以下称合约甲方单位)质权人(以下称合约乙方单位)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约的履行,合约甲方单位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约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约所担保的债权为合约乙方单位依贷款合约向合约甲方单位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Ho第二条质押合约标的
(1)质押标的为合约甲方单位(即上述合约借款人)在责任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合约甲方单位在合约乙方单位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合约甲方单位应在本合约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责任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合约乙方单位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约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约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约,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约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约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合约甲方单位在本合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合约乙方单位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合约乙方单位有权依法定方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合约甲方单位不按本质押项下合约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
(2)合约甲方单位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合约甲方单位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合约乙方单位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约合约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约,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合约甲方单位在本合约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责任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约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合约乙方单位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相关要求合约甲方单位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约是所担保贷款合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合约生效合约甲方单位(公章)合约乙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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