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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第十八条工作单位聘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定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企业及本规定使用者应当遵循本规定,维护女职工的权利,不得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不得使女职工陷入不幸和精神、身体,或其他劳动能力受损的处境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