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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调研报告逾二十年的全民普法工作在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距离时代的要求、人民的须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化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相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时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皇皇一个“法有关系亲疏之分“法为有权者所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法教化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表现为国民教化中侧重公民义务的教化,忽视了公民权利的教化;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养的养成时代在发展,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权利、尊严,关注人的生活和生存质量,关注利益协调与社会和谐,因此,人们渴求公允、和善的期许就大部分寄予于法律来平衡,也因此,构建法治信仰就成为法制建设事业的基础和贯穿于实践中的灵魂因素
一、构建法治信仰应在法制实践中教化引导群众首先是立法环节在社会管理的多数方面现行立法层面仍处在构建枝干的阶段,实践中很难发挥有效应对社会实质需求的作用例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须要的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立法作用发挥不明显,欠缺主动立法的理念和信念地方权力机关本身就应当是一级重要的立法机构,是基本法律有效实行的推动者和监督者,地方性法规应当是最具有显明特色的法治宝典,胜利的地方性立法又能为国家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供应最鲜活的素材,但惋惜的是现实的地方权力机关的行政性质偏重,法律人才缺乏,日益成为一个彰显单一职能的议事机构,甚至惟命是从,此现状完全有悖于宪法规定通过立法来呼应群体需求,既能深化有法可依,又能为群众的法治信仰供应对应的保障其次是执法环节由于我国的体制缘由,政府担当着大多数的社会执法功能,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也往往与行政权力的实施不构成自然过渡,因此,依法行政必需成为政策执行者、执法者的首要工作原则行政权于法律的确认,行政权的实施必需以法律(这里指广义的法律、规章)为依据,当法无明确规定时,则应以法的原则、精神为依据,在涉及到公民群体或个人时,则必需切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不能为行政权的便利实施去人为地宽泛地、想当然地解读甚至遏制人民群众在亲历的涉法实践中也将以法的规范、法的理念来谛视事情本身,来谛视相对方的法治素养,在最终的公正结果面前受到法的教化违法必究是一种法律结果,更是法律评价状态只有任何违法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才能真正实现法的社会平衡意义这里首要强调的是执法者违法的自纠自查和社会监督,自纠自查必需以系统内的独立部门来负责,这既是一种司法技术层面的帮助,又是一种行业自律的管控社会监督是执法者的外围监督,是以相对方合法利益为依据的精准衡量,也是人民群众参加法治建设,培塑法治信仰的主动能动,能较好地实现法制的社会目的执法者首先要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的界定、要求,同时要依法对待相对方,切实敬重相对方的一切合法权益,的确如此才能获得令畅政通的社会效应
二、构建法治信仰应坚固坚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良法人人遵守,程序正义是“良法”的组成部分,又是“人人遵守”的重要缘由只有人们感到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同等对待才会自觉遵遵守法律律,而程序正义恰恰要求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同等公正在这里之所以将程序正义单列出来强调的根本缘由在于我国国情,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观念之中“重结果轻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的鲜活事例比比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民办法识、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加,人们已经渐渐赐予程序公正越来越多的重视另一方面,有些法律学问有限的一般百姓,对裁判结果正义与否的判别标准,通常是从制度上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得到保隙和贯彻,因此程序公正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假如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公正,那么大多数状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睬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良好的程序公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应当公开透亮,具有显明、完备的形式逻辑其次,应当保证各方法律地位同等,不允许搞差别待遇,不允许剥夺任何一方的争论诉讼权利第三,必需使裁决者处于独立和中立地位第四,应当为对立看法供应正面交锋和辩论的机会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能较好地引领法治公信力的构建,才能最终保障法制正义的实现
三、构建法治信仰应敬重并切实保障律师的作用人民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威逼、侵害时须要律师的介入,律师能为代理方的利益仔细地为当事人辩护,能够起到牵制公检法部门行为不超出法律的作用而这样的程序反而能够赐予相关结果以足够合法性,进而可能起到避开代理事宜的深度恶化,甚至起到防范再次发生群体性事务的主动作用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律师也能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主动作用一是服务政府决策通过担当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审查,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二是参加领导接访为领导的回复和决断供应法律保障;三是参加突发事务善后工作在事务各方的后续处理中以法律来平衡;四是主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这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权效能的有益尝试律师目前在我国是较为独立的详细法制事务参加方,其基本职业要求是司法制度和当事人利益之间的调整者,律师工作的成败得失干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因此,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敬重律师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的代理、辩护职能,将其作为实现法律公允公正意义的有益介入者,切实摒弃自身单纯的冲突、对抗意识,为提升法治公信力创建良好条件律师最好的“名片”是担当社会责任,做法治社会的提倡者、建设者、维护者、推动者尤其在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时,折射出律师扶弱助困、匡扶正义、勇担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正如战国列子听说“国者,必需以奉法为重”只有建设成为法治社会,我们才能向法治的小康社会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