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江苏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平安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平安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担当同级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详细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其次章平安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激励和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探讨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平安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供应必要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应当作出确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需严格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平安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觉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马上解除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意本单位生产、经营须要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要把平安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与,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刚好实行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有爆炸、中毒、高处坠落等危急因素的工作场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划分危急等级,实行相应的平安措施,在班组和岗位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实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对危急源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参与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具备管理平安生产和处理事故的实力特种操作人员必需参与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有支配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与平安生产技术培训第八条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作出指责、检举和控告工会发觉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订正看法和改进的建议;当发觉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状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急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需刚好做出处理确定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平安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平安设施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与,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对应当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马上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需对其平安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平安生产隐患的,必需限期整改第十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运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运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交通平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平安设施、平安通道、平安标记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按规定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平安防护效果,确保平安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第十一条化学危急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建筑安装、矿山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平安资格认可,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生产、经营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平安生产条件的评价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运输、运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推行平安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规范平安生产管理体系的询问、认证工作,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平安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从事工商贸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平安培训、平安评价、平安询问等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需经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制度按工伤保险规定提取的部分风险储备金,可用于平安生产隐患整改、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和嘉奖等详细方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平安生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依法进入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业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监督检查人员发觉危及劳动者生命平安的紧急险情时,有权中止危急作业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刚好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处理看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隐私第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平安生产监督举报电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由有管辖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第四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平安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爱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有意拖延不报平安生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快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指挥、调度,协作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八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马上逐级上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平安生产事故,必需马上上报至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煤炭、铁路、航空等部门在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同时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平安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事故和事务,事故处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告知有关部门第十九条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平安生产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平安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其它性质恶劣、影响特殊重大的平安生产事故,省有关部门应当刚好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其次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企业事故调查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它平安生产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但必需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状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次十一条企业平安生产事故,依据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轻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二)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平安生产事故,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平安生产事故,由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四)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平安生产事故,上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五)煤炭企业平安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其次十二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其它发生平安生产死亡事故的,依据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负责事故处理、干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平安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一次死亡6人以下的平安生产事故,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平安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性质恶劣、影响特殊重大的平安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其次十三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重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案,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状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其次十四条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可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工伤认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状况,并按月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刚好性、精确性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状况,并按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伤亡事故状况第五章平安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其次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交通、建筑、爆炸物品、化学危急品、煤矿、矿山、设备、设施等重大平安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平安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七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化以及组织学生参与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需确保学生平安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急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急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据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化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赐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干脆组织者赐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平安生产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情节轻重,赐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其次十九条发生重大平安生产事故,社会影响特殊恶劣或性质特殊严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重大平安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赐予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平安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除必需马上撤销原批准外,对当事人依法赐予行政惩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情节轻重,赐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惩罚、民事责任和刑事惩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和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状况实施监察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惩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兀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而安排劳动者上岗作业的;
(二)支配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运用平安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规定刚好报告伤亡事故的;
(七)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照实反映状况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平安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造成职工重伤的,按每伤1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职工死亡的,按每死亡1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涉外平安生产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年08月14日实施日期2001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