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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平安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平安技术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平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要求和国家煤炭行业相关技术政策,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江苏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平安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次条采纳放顶煤开采,必需技术可行、措施有力、管理到位、平安牢靠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采纳放顶煤开采技术的全部煤矿第四条采纳放顶煤开采的煤矿企业要依据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放顶煤开采平安技术管理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其次章适用条件其次十四条防治水管理
(一)煤矿企业要对采纳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加强水文地质工作,开采前必需查明矿井水文地质状况和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分布状况,并摸清周边矿井的开采状况,分析周边矿井开采对放顶煤工作面的影响,依据采区水文地质状况,实行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二)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带”发育状况工作面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水害检查和观测,刚好探放水,严防发生透水事故
(三)加强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等特殊地质构造期间的防治水工作
(四)受含水层或水体威逼的工作面,必需超前探放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足够实力的疏排水系统第十章冲击地压防治其次十五条冲击地压防治
(一)开采受冲击矿压威逼的工作面必需编制专项设计和平安技术措施
(二)工作面回采前,必需进行冲击危急性评估,实行解危措施后方可生产
(三)开采受冲击矿压威逼的工作面应安装冲击矿压自动第十章奖罚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放顶煤开采的相关规定的煤炭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将依据《平安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相应的惩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次十七条.对放顶煤开采平安技术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集团(矿务局、公司)及煤矿应对相关人员赐予嘉奖第十一章附则其次十八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依据《煤矿平安规程》和国家有关放顶煤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其次十九条本规定说明权归江苏省经贸委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第五条矿井第一次采纳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改变较大的区域采纳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难危急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和措施,开采设计和措施应当经专家论证或托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抄送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第六条采纳放顶煤开采必需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6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纳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急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实行措施后冒放性仍旧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困难,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纳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第三章审批和验收第八条全部放顶煤工作面必需经过审批和验收才能生产采纳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平安技术措施,报经批准并阅历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未执行报批和验收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准采纳放顶煤开采第九条放顶煤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据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其中中心企业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第四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加强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采纳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充溢和加强技术管理力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强化全过程放顶煤开采管理;具体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预裂爆破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平安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探讨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刚好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工作面必需依据批准的设计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依次、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平安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需实行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需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纳放顶煤开采第十三条落实放顶煤现场平安管理责任采纳放顶煤开采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平安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常常深化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需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第十四条采纳放顶煤开采的矿井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必需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第五章顶板管理第十五条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裂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第十六条加强放顶煤开采工作面顶板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支护管理,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特地的支护措施;严禁采纳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第十七条严格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纳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需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特地的平安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纳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讦石第六章通风管理及瓦斯防治第十八条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要严格依据放顶煤开采的有关规定设计采区通风系统,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牢靠的通风系统
(二)必需依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对工作面通风进行技术论证,合理选择工作面风量,削减采空区漏风,并保证风流稳定牢靠;加强放顶煤工作面测风工作,发觉风量不足或过大,刚好调整
(三)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殊是上、下平安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修理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四)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实行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
(五)加强通风设施维护与管理,加强通风设施检查,确保井下全部地点通风设施齐全完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第十九条瓦斯防治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需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料,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牢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要实行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瘴等措施抽排瓦斯
(三)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实行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四)工作面旁边存在大冒落空洞、积存瓦斯时,必需停止生产,实行排放措施进行处理;正常后方可复原生产
(五)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改变对瓦斯影响的预料预报工作,刚好制定相应的平安措施
(六)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要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管理,杜绝失爆现象,杜绝其它明火、放炮火焰、撞击摩擦火花等高温热源其次十条专用排瓦斯巷的通风瓦斯管理
(一)工作面采纳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需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限制必需牢靠
(二)工作面开采前,煤矿企业要对专用排瓦斯巷进行专项检查,出现积水、冒顶时刚好处理
(三)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的畅通
(四)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其次十一条瓦斯监测监控
(一)工作面必需装备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
(二)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精确,报警、断电牢靠同时,在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特殊要留意加强对工作面上隅角、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瓦斯检查,防止瓦斯超限
(三)煤矿企业对专用排瓦斯巷必需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第七章煤尘防治其次十二条煤尘防治
(一)工作面必需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需符合有关要求
(二)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纳湿式打眼、运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安装的放煤喷雾装置,应有专人开启且能覆盖整个落煤范围
(三)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需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需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液压支架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架间喷雾、放煤口喷雾应做到有效封锁尘源
(四)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刚好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
(五)煤层能够注水的,应实行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符合规定工作面进回风道必需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水压、水量不足时,必需安装临时加压水泵及协助设施,保证防尘系统符合标准
(七)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八)运煤转载点必需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需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覆盖全断面,灵敏牢靠,生产期间要指定专人管理,正常喷雾第八章防灭火管理其次十三条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煤矿企业必需编制防灭火特地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
(二)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需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的改变状况,工作面回风巷必需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三)依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动度,因地质构造等缘由月推动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
(四)工作面必需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必需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开采过程中刚好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五)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开采上部分层后的下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六)工作面收尾时,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需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第九章防治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