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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收治范围管理制度ICU-收治范围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通常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5、优先获得ICU诊疗,是当ICU的病床使用率较高、一时不能满足病人需要时,符合“1”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ICU诊疗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病人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包括
1.急性循环衰竭;
2.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
3.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
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5.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
6.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
7.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
8.麻醉意外;
9.重型复合性创伤;
10.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1.各种类型休克;
12.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
13.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
14.主要脏器移植后;
15.重度感染患者;
16.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
17.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
(二)转出标准1,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
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
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5.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