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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削减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签订本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一直把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公司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运用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职业卫生与劳动防护;工伤事故的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特种装备管理等第四条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公司必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1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2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职工有依法获得职业安全卫惹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3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二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究竟、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协作,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作业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削减职业危害第六条公司依法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七条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装备、设备的更新改造依据国家规定,针对装备检修、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按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商量,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培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学问、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学问教育;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标准作业法及技能教育等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具有资质部门的培训在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I,第九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装备的技术进步与公司的现场改善、建设工程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第十条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必需向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需把握其安全技术性能,实行有效的劳动爱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前方可投入运用第十一条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按照国家规定对职业安全卫生设备与主体工程施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工会对施行“三同时”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对高温作业职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信息卡、危险源点设提示卡主动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公司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实行主动的治理措施,到达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三条公司应依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运用对不按规定穿戴或不正确运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有权查处第十四条公司对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特别工种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依据国家规定组织定期体检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有毒有害工种按国家规定赐予特别津贴,并依据物价等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津贴标准第十五条公司应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严峻职业危害时,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按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需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第三章工会、职工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七条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小组劳动爱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关劳动防护、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怀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催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与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十八条公司研讨制定和修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必需有工会参与凡触及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爱护范围、防护措施及标准、劳动爱护待遇及补贴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制定、调整、变更,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商量审议通过方能生效执行第十九条依据工会三个条例,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劳动爱护监督检查体系工会劳动爱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公司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爱护监督员等组成的工会劳动爱护监督委员会;基层建立相应的劳动爱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建立兼职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的三级劳动爱护监督体系第二十条工会应主动帮助公司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劳动爱护监督检查活动,推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第二十一条工会应通过班前会、培训班、目视板、宣传栏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学问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加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二条工会支持公司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第二十三条工会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爱护工作的执行,有权订正违章指挥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实行防护措施,公司方应当按时研讨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方应按时做出处理确定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赐予惩办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安全的事故时,工会应按时赶赴现场,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看法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把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消防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第二十六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管理,正确佩戴和运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实行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本专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由公司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三十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公司方赐予责任人经济惩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验收合格由于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将依据《东风汽车公司违纪员工处分方法(试行)》视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赐予经济惩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依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赐予经济惩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况进行民主监督,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专项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四条本专项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方代表(签字)职工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