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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测等有关机构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考核期内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
(七)其他规定的情况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五第十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巡查和抽查制度省质监总站对各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申请表(见附件
二、三)由监督机构负责人主持填写和本人负责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资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第十六条省考核委办公室在对各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时,可实地随机抽查监督机构状况及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也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况的,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第二十条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降低或撤销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违法行为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撤销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由各行业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2日起实行附件
1、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设备基本配置一览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证书申请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标准
5、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标准附件1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设备基本配置一览表接地电非金属超便携式空於钢筋激光测距阻、绝缘漏电开关游标卡尺回弹仪声波检测调测试设检测仪仪电阻测试测试仪等仪备仪设区市44222224县级22111112附件2建质()监字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证书申请表监督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监督机构名称批准设立机关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机构人数总人数在编人数聘用人员现有人数技术人员数男女高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专业配套土建安装其它■■■____■____人员考核情况监督工程师占监督机构总质量监督员人数的____%监督范围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可加附页)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建质()监字号附件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工作单位申请岗位申请日期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专业执业资格职称从事监督工作年限职务工作单位在编口聘用口聘期年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起止日期工作单位职务从事工程建设质里监督工作简历获奖情况附个人工作总结1000字本人上岗考试情况业务考试______________法律常识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H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标准序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应得分实得分备注号
一、基本条件
(30)独立的法人单位3监督人员比例31单位、人员资格监督人员的数量3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历3办公场所面积2配备微机情况2监督软件使用22办公条件2通讯与交通工具配备检测设备和仪器2档案、资料室2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2(缺一项3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4扣1分)
二、监督工作管理
(28)监督注册登记按规定登记办理手续34合理安排监督人员3监督方案结合抽查符合监督工作要求4监督档案5强条监督按强标文件执行4和现场检实体工程质量抽查,不到位6发现严重质量问题6查扣1-2分质量问题(事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问题(事故)闭(每发现73处理合、完整一次扣一实行竣前监督情况;监督竣工验收过程分)8竣工验收监督39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情况2
三、监督机构运行情况
(34)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法律法规410依法监管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情况4监督人员管理与监督人员、监督范围及专业符合比例211教育每人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48学时2技术标准、资料管统一台账管理212理及时更新,专人负责213及时上报信息3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公示质量信息2按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完整314监督报告审核齐全、签署及时2时效性符合要求2与进度同步215监督档案完整、规范、全面2保存完好2
四、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22工程监督手续监管情况4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主要人员变动2责任主体质量行16监督情况为监督监督巡检抽查情况6违规行为查处情况4按规定记录情况417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或公示有关记录情况2
五、检测市场、主要建材等管理19检测资质及备案18资质及备案管理情况3检测报告抽查情况,检测机构督查情况19检测活动检查7外地检测机构管20外地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情况3理质量协会等管理配合省质量监督检测协会开展工作情况212预拌碎、钢筋等主22开展质量监管情况4要建材质量
六、经费保障523监督经费保障财务独立核算,全额财政5
七、其它1224执法检查落实省级以上执法检查的处罚情况325监督巡查3开展市、县执法检查的情况专人负责,制度健全226投诉信访认真处理投诉信访,无越级上访227廉政建设监督人员有无违纪情况2合计150注
1、120-15分为合格,90-119分为基本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标准序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应得分实得分备注号基本条件
(10)1监督级别应符合相应条件10分
1、政治坚定、科学规范、依法监督、4分2职业道德
(10)
2、爱岗敬业、品行端正3分
3、清正廉洁、团结协作3分监督抽查记录情况4分对参建单位项目责任人员质量行为及质量行为监督(结[每违反一4分人员变更进行监督的情况检查合抽查监督档案项(次)扣3对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的对应工程核查)1-2分,扣10分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
(26)完即止]及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的情况8分监督方案中应明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子)分部、8分建筑节能、使用功能等抽查重点;执工作业绩、执法水(未提出整行情况平、实体质量监改意见或处监督强制性标准实施及对违反强条提10分督(结合抽查监理不完善一出整改意见的情况4督档案的对应工次扣1-2按规定执行监督抽测4分程核查)分,扣完即质量问题(事故)监督;不合格报告
(28)止)4分处理及时、完整、闭合获省、市主管部门奖励或单位年度考2分核为优秀工程竣工验收监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4分督(结合抽查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内容齐全6分5督档案的对应工工程监督报告内容完整、真实反映监程核查)6分督情况、提交及时(7个工作日)
(16)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48课时4分6继续教育
(10)继续教育考试结果6分合计100注
1、76分以上为合格,60-75分为基本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出现违纪行为或监督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则一票否决主题词建筑监督机构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省建管局秘书处年月日印发2011112编号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时间2021年X月X页码第24页共24页第页共页2424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第二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四)有可靠经费保障;
(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o其中,建筑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
52102、监督机构负责人条件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员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3、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市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县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县监督机构可按15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
4、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1、市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
2、县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平方米
(七)有监督检查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至少配备附件一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A)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管理制度;
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三章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执法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
(一)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其中,研究生学历(含本科双学位)的应工作5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2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7年以上;3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4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6取得行政执法资格;7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8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9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
1、
2、3条的限制取得第3条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受
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质量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二质量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2)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
(3)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6)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7)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8)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7年或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
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质量监督员主要协助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可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联合授权下,对本专业二等及以下(按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工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具备所监督工程监督报告的签字权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第十条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情况;
(二)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三)对所监督范围内工程项目参建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情况;
(四)对所监督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的情况;
(五)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七)监督费用来源和满足工作需求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定内容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四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三)所监督项目的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