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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安保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或托付保安公司进行行政区域内的安保工作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全部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第五条出入管理、员工出入厂区,应佩戴胸卡(出入证),对于未佩戴胸卡人员,1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综合管理部开具放2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3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需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4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资采供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5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前方可进入6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布置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大厅接待员应伴随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布置等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临时接待、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院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7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常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8证,临时通行证应每年更换,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9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修理车辆外,10其它车辆不得进出,特别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需履行检查登记手续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站场及办公楼、公寓楼以外的其它全部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保安人员应依据综合管理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厂区1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需对厂区仓库、办公楼四周、营业厅四周、站场和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强化巡查,每小时最少一次、保安人员在厂区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应按时去除发现的易燃易爆2物品,按时排解一切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保安人员应对公司办公楼外围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间隔3时间不大于小时
4、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4进行监督管理、如有以下情况,保安应按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5在厂区、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博、1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公司财物及公共设备者;2私自启动或关闭厂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备或其他机器3设备的;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4效文件的‘;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玷污环境卫生的行为;5巡查过程中发现路灯、门窗、封条等有缺损的;6漫骂、反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领导或纪律检查人员的;7外界人员聚众闹事、造访领导或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保安8人员应有效阻挡并立刻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严峻影响公司形象、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其他9行为第七条遇抢劫、围攻、破坏、盗窃等严峻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快速向综合管理部经理或调度值班班长报告,并立刻打电话110报警大事后处理完毕应将事情经过具体纪录在保安交接班记录本上,严峻大事应爱护好现场第八条门卫检查时应留意不行触及人身1主要检查有无公司材料装备、工作器具等公司财物2检查时看法要谦和有礼,防止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3时婉言说明并请其谅解严禁公报私仇,有意刁难4第九条保安人员的工作守则、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1任感,不玩忽职守、必需根据有关规定经过特地培训或训练,把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2安全学问,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力量、对来访客人热忱、有礼、耐烦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3、值勤中不得显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等失职情况
4、值班期间要穿保安服并保持仪容干净,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5时辰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呈现公司良好的形象、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6、应熟记公司各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7防止临急慌乱、应听从上级指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推卸责任,损8害公司利益、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9上进行具体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晰,责任明确第十条托付保安公司进行安保服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全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第十一条公司自聘安保人员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与保安公司、公安机关的联络对接机制,确保安保工作有效实施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