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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强化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爱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因此制定了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来阅读学习以下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第一条为了强化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爱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依据《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施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规章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退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依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I,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确实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看法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识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学问和防火安全制度,把握消防器材的操作运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学问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催促落实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根据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时,在酷热季节必需实行降温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简单互相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枯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掌握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坚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按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运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需采暖时,应当采纳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详细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后、O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转变如确需转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全部机动车辆,必需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需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需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刻撤除第二十二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运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惊、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装备要实行消退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装备需要修理时,应当实行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五章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运用碘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运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实行隔热、散热等防火爱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爱护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需拉闸断电禁止运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运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装备的四周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装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需根据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标准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装备,必需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修理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需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运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需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实行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运用火炉取暖在库区运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运用地点时,必需依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根据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四周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设备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四周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备、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修理、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藏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器材,应当常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好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实行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八章奖惩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赐予表彰、嘉奖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家法视予以惩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惩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章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恰当放宽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根据本规章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方法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依据本规章制订的详细管理方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第六十二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年八月一日经批准、同年20XX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