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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标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化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爱护员工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公平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需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当安顿;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照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根据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看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根据体检机构的要求布置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看
七、在装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显现职业危害因素严峻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按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看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当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1、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3、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4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托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托1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2、职业病诊断报告;
3、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显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4业人员的处理和安顿记录、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5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照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布置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布置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布置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布置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看、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