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I,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3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12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4816全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I,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24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7220(-)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第在仝rfu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6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3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510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12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1050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50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