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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至周口高速颍临段项目质量管理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至周口高速颍临段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杜绝施工过程质量隐患,确保质量总体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合肥至周口高速颍临段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人员第二章处罚细目第三条质量管理行为
(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无序,管理混乱,每次处罚20000-100000元,通报全线
(二)未严格执行批复施工方案,职责不明的,每次处罚10000-50000元,通报全线
(三)不严格执行或未及时回复项目办工作要求的,每次处罚10000-50000元,通报全线
(四)不严格执行或未及时回复监理、中心试验室指令的,每次处罚2000-20000元,通报全线
(五)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不在岗,或在岗不能切实履行职责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通报全线
(六)未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每次处罚2000T0000ye o
(七)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自检资料等未及时上报,每次处罚2000-10000元(A)其他未按照合同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质量管理要求执行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第四条原材料
(一)需核准类材料无项目办(或授权中心试验室)正式批文而用于永久工程的,每次处罚20000-50000元,材料清退、工程返工
(二)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钢材、水泥、砂石料、特殊材料等)未经检验用于施工,或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而未经监理单位批准用于永久工程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三)材料未采用分类堆放,钢筋、钢绞线、锚具、支座等露天随地堆放或生锈严重,每次处罚1000-2000元,生锈钢较线、锚具必须立即清退出场材料堆放处未设立标示牌的或标示牌与现场材料不相符的,每次处罚1000-2000元
(四)拌和场地未按要求采取隔仓、硬化处理的;钢筋加工未设置棚库的;现场施工混凝土配合比中未按级配区间掺配的;混凝土所用材料未按重量法计量或计量不准确的;未按照要求现场检测粗细集料含水率并调整配合比的;现场拌和站搅拌混凝土没有配合比通知单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五)水泥砂浆或现场混凝土试验、台帐、记录与实际试件组数不符,每次处罚1000-2000元
(六)C50及以上混凝土碎石未经冲洗或黄砂未经过筛即用于施工的,每次处罚1000-2000元
(七)其它原材料质量问题,根据现场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罚2000-10000元第五条路基工程
(一)路基土方施工前未进行清表工作或清表后未进行翻挖处理,罚款5000元/次
(二)路基或清淤换填填挖交界处未按要求进行接头处理,罚款2000元/次
(三)路基填筑厚度超过试验段确定值,罚款5000元/次
(四)路基填筑宽度(含超宽)不满足规范设计要求,罚款10000元/次
(五)路基填筑应使用灰土,擅(偷)用素土或剂量不足,返工并处罚款10000~50000元/次
(六)灰土拌和严重不均或有夹层者返工并罚款5000〜10000元/每处
(七)路基压实遍数不满足要求、压实度检测、弯沉检测不合格,返工并罚款5000〜50000元/每处(A)台背回填不满足要求,返工并罚款5000元/处
(九)路基软基处理材料不合格、施工及沉降观测不及时,罚款5000元/处第六条桥梁工程
(一)桥梁混凝土构造物出现蜂窝、麻面、跑模等严重外观质量问题的;或未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修饰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并按监理批准的方案进一步处理
(二)预应力管道堵塞,未经监理书面同意,擅自开腔的,每次处罚10000-20000元
(三)焊接或机械连接、钢结构加工不符合规范要求,经指出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又重复出现,每次处罚1000-2000元;钢筋骨架定位超出允许偏差,每次处罚1000-2000元;箍筋尺寸或绑扎不符合要求,可能造成结构缺陷的,每次处罚1000-2000元;钢筋安装尺寸或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0-50000元
(四)混凝土指标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而提前张拉预应力筋的,每次处罚2000T0000元
(五)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未按规范要求养护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六)提前脱模并造成混凝土构件受损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七)支座或预埋件未按规范、设计图纸施工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并要求按图纸进行改正(A)混凝土、砂浆、孔道压浆试件,未按规定的频率抽样,每次处罚2000T0000元
(九)其它质量问题,根据现场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罚2000-10000o第七条桥面工程
(一)桥面施工时要确保工作面清洁,必要时要提前冲水清扫,不得形成隔离层或存在松散材料、污染物材料等,并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共同验收,未按要求实施每次处罚5000-10000元
(二)当气候条件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时进行沥青桥面施工,如发现每次处罚10000-20000元
(三)施工前应对材料进行调查试验,经选择确定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更,违反规定的,如发现每次处罚10000-20000元
(四)沥青混合料应拌和均匀,所有石料颗粒都应裹覆沥青粘结料,不能出现露白现象,无结团成块或严重的粗细料分离现象,如发现每次处罚5000-100007C o
(五)运料车应用篷布覆盖,用以保温、防污染没用篷布覆盖,如发现每次处罚5000T0000元
(六)沥青混合料摊铺后应及时予以压实,在连续摊铺的过程中,压路机不得随意停顿,不得在未碾压成型并冷却的路段上转向、调头、加水或停车等候,在已成型的桥面上行驶应关闭振动,违反规定的,如发现每次处罚5000-100007C o
(七)沥青混合料摊铺过程中,若出现“拉条、离析、缺料”等现象,不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的,如发现每次处罚10000-20000元(A)应成立专业保洁队伍定时清扫(洗)桥面,随时保持桥面清洁,未按要求实施每次处罚1000-5000元
(九)未尽事项应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违反施工操作规程的,如发现每次处罚5000-10000元第八条砌体防护工程(涵洞、通道、排水、防护工程)
(一)砂浆未使用机械拌合或现场未按配合比计量(重量比)拌合,每次处罚1000-2000元
(二)浆砌必须坐浆挤紧,嵌缝砂浆饱满,不得有空隙,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处罚1000-2000元采用灌浆法施工的,每次处罚1000-2000元,并进行返工处理
(三)砌筑时,砌筑工艺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违反规定的,每次处罚1000-2000元
(四)未按规范要求养生的,每次处罚1000-2000元
(五)砌体有效尺寸不得小于设计,违反规定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六)砂浆、混凝土未按规定频率抽样试验,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七)其它质量问题,根据现场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罚2000-10000yG o第九条路面工程
(一)沥青混合料油石比低于设计文件要求,罚款5000元/次
(二)沥青路面标高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罚款5000元/处
(三)沥青路面平整度不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罚款1000〜5000元/处
(四)沥青路面表面离析严重,视情况返工并罚款5000〜20000元/处第十条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原材料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罚款5000〜50000元,并返工处理
(二)焊缝质量不合格的,每次处罚5000〜20000元,并返工处理
(三)焊缝外观不合格且未处理的,每次处罚5000〜20000元,并返工处理
(四)构件变形,影响外观或安装的,每次处罚5000〜20000元,并返工处理
(五)涂层附着力不合格的每次处罚5000〜20000元,并返工处理
(六)涂层厚度不足且未及时补涂的,每次处罚5000〜20000元,并返工处理
(七)涂层外观不合格且未处理的,每次处罚5000〜20000元,并返工处理
(八)栓接面高强螺栓检验不合格的,每次处罚5000〜20000元,并返工处理
(九)钢梁安装线形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罚5000〜20000元,并返工处理
(十)其它质量问题,根据现场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处罚5000〜100000元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混乱、整改不及时,每次处罚10000-30000元
(二)资料填写不及时、不清楚、资料不全、不规范的,每次处罚1000-2000yc o
(三)资料数据造假,严重失真,每次处罚2000-20000元
(四)其他档案管理问题,每次处罚1000-2000元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最终处罚由各级负责人依据权限填写质量处罚通知单,并抄送相关单位,由项目办统一下文执行第十三条总监办与中心试验室的单次处罚额度为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超出处罚额度的向项目办申报第十四条参建单位月度单次处罚20000元以上、累计处罚40000元以上或累计处罚三次以上的,本月质量月度奖励取消并通报全线,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第十五条由于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工作不力导致质量管理出现问题,受连带责任,罚款额度为施工单位罚款额度的5%〜10%第四章处罚费用的扣除第十六条罚金直接从工程中间计量款中扣除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颍临项目办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