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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及建筑物内涝防护技术要点(暂行)1总则为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的工作要求,建设韧性城市,提高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及建筑物应对极端降雨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制定本要点本要点适用于北京市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的内涝防护设计和维护管理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重要的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新、改、扩建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及建筑物应按照城镇内涝防治标准要求建设,既有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及建筑物可采取工程措施或设置防淹、抢险设施等非工程措施提高内涝防护能力,逐步达到内涝防治要求2基本规定
2.
0.1为保障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及建筑物的防涝安全,应以城镇内涝防治规划为基础,提出建设项目的内涝防治规划设计要求,应包括内涝防治标准和设计内涝水位,涉及防洪问题的项目应提供设计洪水位以及对建设项目的防洪防涝规划设计要求
2.
0.2项目运营应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内涝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做好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3城镇内涝防治规划设计标准
3.
0.1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结合城镇规划人口及其重要性等因素按表
3.
0.1的规定取值;道路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所在地区的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穿立交道路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符合表
3.
0.1的规定表
3.
0.1城镇及下穿立交道路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表单位年下穿立交道路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注城镇内济防治设计地区特别重要道重要道路一般道路重现期注2路中心城区5010010010050〜城市副中心5010010010050〜顺义301005030亦庄20〜501005030新城大兴、昌平301005030房山、门头沟、怀柔、密201005030云、平谷、延庆201003020镇中心区注L下穿立交道路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依据北京市现行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DB11/T969确定下穿立交道路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根据重要等级确定,且不低于所在地区的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特别重要道路指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重要道路指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和新城的城市主干道;一般道路指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和新城的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含胡同),以及镇中心区和分散的规划城市建设区内的城市道路对于穿越镇中心区的一级公路,其位于镇中心区内段如为城市主干道,则为重要道路
2.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依据已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确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宜采用规定上限首都功能核心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采用100年;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采用100年;顺义新城整体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30年,划分为潮白河、温榆河流域两个防涝分区,各分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采用20年;亦庄新城核心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中心区、物流基地和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采用50年,其他乡镇采用20年
3.
0.2城镇内涝防治模拟计算应采用所在城镇24小时设计降雨量及5分钟时间段降雨过程,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及各新城24小时设计降雨量应符合表的规定表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及各新城24小时设计降雨量表注单位毫米地区20年30年50年100年200年中心城区265299343405465城市副中心239269306358408顺义251283324383440亦庄242272309361412大兴239269305356405昌平261297343408473新城房山249279316370421门头沟289328378450521怀柔270306351416480密云235264300351400平谷230259294344392延庆148166189220251注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及各新城24小时设计降雨量依据现行《北京市水文手册》(1999年版)进行计算后确定
3.
0.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降雨量应符合表
3.
0.3-1和表
3.
0.3-2的规定当雨水不能通过重力方式排除时,应设泵站排除或采用设施调蓄,其设计重现期应与下游雨水管渠一致表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重现期表注单位年一般地区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一般道路重要道路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35103530-50注
1.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重现期依据北京市现行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D B11/T969确定
2.国家级党政军行政办公区为特别重要地区,市级党政军行政办公区、重点功能区(以北京市人民政府或部门相关文件为准)、不耐水浸泡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事办公区、重要基础设施等为重要地区,其他为一般地区
3.对于穿越镇中心区的一级公路,其位于镇中心区内段如为城市主干道,工程投资等论证后确定则该段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可采用5年
4.对于位于低洼地且无法通过重力方式正常排水以及短时暴雨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建筑物,其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在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应综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及建筑物重要程度、灾害损失及雨水管渠(含泵站),并应采取雨水控制与利用措施
5.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视其所处道路等级和地区重要性不同,按取高值的原则选取,位于中心城区或新城内一般地区的重要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5年一遇表雨水管渠(含泵站)不同设计重现期降雨历时1小时降雨量表单位mm暴雨分区3年5年10年20年30年50年100年I区
30.
334.
740.
746.
750.
254.
760.7II区
47.
054.
364.
173.
979.
786.
996.7注雨水管渠(含泵站)不同设计重现期降雨历时1小时降雨量依据北京市现行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DB11/T969进行计算后确定.
3.
0.4下穿立交道路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重现期和降雨量,应符合表
3.
0.4-1和表
3.
0.4-2的规定表下穿立交道路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重现期表注单位年地区特别重要道路重要道路一般道路中心城区503030新城302010镇中心区302010注下穿立交道路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重现期是依据北京市现行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DB11/T969确定表
3.
0.4-2下穿立交道路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降雨量表单位mm设计降雨历时暴雨分区10年20年30年(分钟)I区
6.
87.
88.32II区
7.
58.
59.1I区
9.
110.
511.33II区
10.
111.
512.4I区
12.
814.
715.85II区
14.
516.
617.8I区
20.
023.
024.710II区
24.
227.
930.0I区
24.
928.
530.715n区
31.
536.
339.1I区
28.
432.
635.020n区
37.
343.
046.3I区
31.
135.
738.425n区
42.
248.
652.4I区
33.
238.
141.030n区
46.
453.
557.7注下穿立交道路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降雨量是依据北京市现行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D B11/T969进行计算后确定4市政基础设施
4.
0.1变电站、全年运行的供热厂站、服务于医院的供热设施、燃气厂站、水厂及泵站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得低于所在地区的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厂站、全年运行的供热厂站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所供用户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2水厂及泵站选址应不受内涝影响,并应留有安全裕度,厂区地形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4.
0.2新建中压开关站、电缆分界室和配套电力设施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并高于所在地区的设计内涝水位
4.
0.3当全年运行的热力站、中继泵站站址必须设置在内涝风险区时,应采4—取防淹措施,被淹后的抢修恢复供热时间不应大于12小时
4.
0.4地下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涝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为多层布置时,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最底层;b最低处排水设备的配电系统不应低于二级负荷,特别重要的地下排水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设计,无条件时应设置备用发电机2泵站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少于
0.3m;处于内涝风险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其入口处地面标高应高出设计内涝水位不少于
0.5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淹设施
4.
0.5地下综合管廊的人员或车辆出入口、逃生(疏散)口、通风口、采光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口部高程应高出设计内涝水位不少于
0.5m,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5城市道路
5.
0.1城市道路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所在地区的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并应符合
3.
0.1条的规定涉及生命线工程的城市道路,其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采用表
3.
0.1中的上限值或经专项论证确定
5.
0.2地下通道、下穿立交道路及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应对洪涝灾害的预警、报警、照明和疏散系统;2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示线等警示标识,并应具备封闭道路的物理隔离措施;3应在有淹没风险的区域提前设置警示牌,并应有声光报警装置
5.
0.3下穿立交道路雨水调蓄排放设备的配电系统不应低于二级负荷,并设置备用动力设施接口;特别重要地区调蓄排放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
0.4承担排涝除险行泄通道功能的城镇道路应设置行车方向标志、水位监控设备和警示标志6城市轨道交通
7.
0.1城市轨道交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0年,当市域轨道交通和中低运能系统受到制式、地形等限制无法满足要求时应经专项论证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措施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暴雨,保证人员安全、减少设备损失
8.
0.2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风亭、隧道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风亭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处,场地条件受限时应采取相应措施;2地下车站的出入口、消防专用出入口和无障碍电梯出入口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少于
0.4m,同时应满足设计内涝水位及安全超高要求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淹设施;3风亭风口下沿、敞口风井挡墙的上沿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少于Llm,同时应满足设计内涝水位及安全超高要求;4地下车站出入口采用敞口或下沉广场形式时,地面口部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少于
0.45m,同时应满足设计内涝水位及安全超高要求;5区间隧道入地点整体道床顶面标高应高于外部地面不少于
0.5m,同时满足设计内涝水位及安全超高要求;6位于下沉广场的出入口、消防专用出入口、风口部位应设置防淹设施,风口下沿应高出下沉广场地面不少于
1.1m
6.
0.3地下车站敞口出入口、敞口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0年;与地下车站相连的下沉广场、市政过街通道等场所雨水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0年,当无法满足时应在连通部位设置防淹门或全高挡水设施
6.
0.4车辆基地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内涝水位及安全超高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周边设置有挡水能力的墙体,且挡水高度应高于设计内涝水位及外侧地面均不少于
0.5m;2基地出入口路面设计标高应高于周边市政道路不少于
0.2m,同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3出入段线U型槽的地面开口部位四周设置防淹设施,防护高度应高出道床不少于
1.1m7建筑物
7.
0.1新建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河、湖或受洪水威胁的区域,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位不少于
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2处于内涝风险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内涝水位不少于
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排内涝措施;3场地设计标高应比周边城市道路的最低路面高
0.3m以上,否则应采取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4场地外围有较大客水汇入或穿越场地时,应设置挡水、疏水措施,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并应通过专项论证;5建筑物出入口标高应高于室外场地不少于
0.15m;6建筑物的窗井、通风口等孔口标高应高于室外场地不少于
0.5m
7.
0.2新建建筑物的二次加压与调蓄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地上或地下一层;当位于内涝风险区时,应设置在地上楼层;2当位于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设置防淹门;b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c应设机械通风系统且取风口标高应高出设计内涝水位不少于
0.5m
7.
0.3新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医院的急诊、ICU病房、手术室等科室应设在地面及以上楼层,并应在设计内涝水位以上预留应急供电接口
7.
0.4新建建筑物的公用配电室、电缆分界设施、开关站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新建重要公共建筑的数据机房、网络机房应设置在地面及以上楼层,并预留应急供电接口,供电接口应设置在外墙、出入口附近等便于接入的位置,高度应高于设计内涝水位不少于
0.5m(重要公共建筑主要是指发生内涝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包括机场、火车站、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机构,重要的通信、调度、指挥建筑和广播电视建筑等)
7.
0.5位于地下的供水、供电及供热机房的配电系统不应低于二级负荷;位于内涝风险区时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并预留应急排水设施及应急电源8防淹设施及维护管理
8.
0.1防淹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人员出入口、地下机动车道出入口等位置可临时安装;地下人行出入口、机房入口、风井等位置可固定安装;2临时安装时应在雨季前安装或部署到位,在影响人员通行的部位应具备快速实施条件;3应有明显标识,并划定设施操作、堆放和安装空间,严防占用
8.
0.2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及建筑物防淹设施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储备到位,并建立台账,明确储备的种类和数量;2建立防淹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