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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通风亭的管理,保证地铁列车、车站和隧道内的空气质量,保障地铁设备维修和安全应急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通风亭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地铁通风亭,是指地铁车站、隧道通风和用于地铁设备维修、安全应急、人防等工作而建于地上的建筑物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地铁通风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公司)具体负责地铁通风亭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地下铁道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地铁分局)负责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地铁通风亭进行监督管理地铁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市地铁公司作好地铁通风亭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地铁通风亭周围100米为地铁通风亭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实行以下保护措施:、地铁通风亭出口处联接道口的
3.5米宽的通道上禁止堆放物
二、地铁通风亭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
三、地铁通风亭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收集站或三类以下(含三类)的厕所;禁止摆设使用明火的饮食摊点
四、地铁通风亭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以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烟尘、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第五条严格保护地铁通风亭的整洁完好禁止在通风亭上涂抹、刻划、乱贴乱挂或搭建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地铁分局制止,构成违反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由市地铁分局分别提请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市地铁公司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行为,有权通知违法行为者清除,也可直接予以清除第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地铁通风亭及设备、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八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