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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时代下的公车改革
一、公车改革相关规定的问题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
[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机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
[2014]41号,以下简称“方案”)o文件提出,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活动出行,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2017年12月,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
[2017]71号,以下简称《办法》)在车辆编制和标准两个主要问题上做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并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明确公务用车配备、经费、使用和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强化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的监督问责机制,旨在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公务交通服务保障水平早在2012年,有关部门希望通过试点鼓励和引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逐步使用分时租赁新能源电动汽车解决公务用车改革后的出行问题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家公共机构相继开展了新能源汽车自助分时租赁试点在移动互联网浪潮席卷之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利用“互联网+新能源汽车”手段,可以实现租赁汽车的查询、预订、取车、还车、充电及线上支付等全过程自助服务这样不但绿色、节能、环保,而且便于公私出行,方便灵活、快捷高效,是大力倡导的公务出行方式之一,也是为最能体现共享经济理念的出行方式之一公车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通过公车改革减少了机关车辆购置、运营和维护方面的经费开支,降低了公共机构运行成本,顺应了民意,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公车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诸如出现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无意中会挫伤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积极性、影响单位工作效能等问题我们需要认真梳理总结公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除了鼓励提倡步行、骑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或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出行,还可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种类丰富、出行快捷的交通方式,从而保障公车改革的成果得以长效落实
二、主要问题
(一)对个人发展费用补贴方案是认识误区,存在不确定性《方案》中比照住房、物业、采暖等补贴形式,明确了交通补贴发放标准,补贴体现职级差别,职级越高发放的补贴越高(司局级每人每月补贴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发放交通补贴的初衷是为了合理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并非是为了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而现方案是按职级高低将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给个人,对于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绝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福利待遇,再支付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时,少数人会因为需要自己掏腰包而不愿外出执行公务,这样势必会影响工作效率,违背了补贴费用用于补贴公务交通的改革初衷,没有完全体现改革的本意实践中,2017年4月,有媒体报道,江西鄱阳县凰岗镇境内有一座年久失修的危桥随时会发生坍塌,记者向当地县水利局反映情况时,单位建设管理股股长称没有公车不便去查看危桥此事引发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关注,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所以公务交通补贴制度要从实际出发,须建立与工作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公务用车消费模式,让单位职工都享有公务交通消费的权利,在交通补贴出现结余的情况下,再适度考虑按职级差别发放补贴,这样有利于调动大多数干部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
(二)部门内部人员管理的封闭情况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建成并投入运营近50个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网点,配套建设充电桩600多个,投入运营新能源汽车约240辆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公务出行的需要理论上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任意网点租赁或归还车辆,但实际上租赁网点主要是利用机关单位内部既有场地配建改建的,各公共机构基于本单位自身安全管理的原因,对进出单位人员的管理是封闭和割裂的某一单位的工作人员若想到另一机构大院内办理租还车手续儿乎不可能而且受场地限制,每个网点平均不到5辆车辆,这与成百上千家公共机构的庞大出行需求相比,租赁网点和车辆的数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公务出行的需求分时租赁试点的成效如何,缺乏具体数据,无法做定量分析,但通过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参与度我们会有一个直观感知公务出行时,大家首选的交通工具是公交车、出租车还是分时租赁车辆,首选人数最多的一定就是当前最适合的我们在某公共机构人员微信群里简单做了一个调查,从实际了解的情况来看,乘出租、开私家车公务出行的人数还是占了一定的比例这说明当前的新能源分时租赁模式还不能满足大家的实际需求,还有待于持续改进提高
(三)影响公务出行的效率新修订的《办法》着重关注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的监督问责问题但近儿年,随着一般公务用车的取消和私家车的不断增多,私车公用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是一种较为便捷的出行方式,也是一种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补充手段可是针对私车公用情况目前却缺乏相对应的制度设计因此产生的费用没有列支出处,一般由车主自行承担但公务出行毕竟是办单位的事,却用的是个人的物、花的是自己的钱,偶尔几次没有什么影响,若成为常态,势必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办事积极性,对公务出行会产生抵触情绪,不是万不得已必须出行的公务很可能就不会私车公用长此以往,工作落实必将打折扣,工作效率也会降低而且私车公用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导致车辆损失以及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不确定因素都意味着私车公用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关于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科学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方式,建立部门《意见》明确规定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而《方案》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又提出,单位统筹部分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根据两文件确定的原则,在公务交通补贴的改进策略设计上首先是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二是坚持合理配置资源、有效保障公务出行,三是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鉴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高效保障公务出行、提高工作效率,又要节省财政费用、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这就需要科学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方式可以考虑以部门为单位建立公务交通补贴管理系统,将财政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费用总额统一确定为统筹资金,在满足公务出行交通补助支出后,结余资金再实行货币化分配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既可以步行、骑车,也可以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或分时租赁车辆,还可以使用私家车所有需申领取公务交通补助的公务出行轨迹均须纳入系统管理,经审核确认属于公务出行的,才可以在一定标准限额内领取交通补助超出标准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助部门交通补贴总额在扣除公务出行交通补助支出之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本部门全部工作人员当月实际出勤总天数平均计算每人每日应补贴的数额,再乘以每人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就可以得出每人每月应领取的公务交通补贴数额若需要体现职级差别,可以考虑不同职级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乘以不同的权重系数由先发放交通补贴再个人支出改为先统筹集中使用再分别发放补贴的方式,既可以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又可以调节引导工作人员选择绿色、环保、高效的交通方式出行
(二)大力推动新建充电设施建设,推动设施配套当前,汽车分时租赁最主要的问题是停车网点和充电桩建设的布局和规模问题显然,在机关单位停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建成覆盖广泛、互联互通的充电设施网络,才能保证可以随时随地取车还车,实现真正的快捷共享解决此问题,离不开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推进积极推动新能源车辆租赁网点进小区、车站、学校、机场、商圈、桥梁、道路等具有停车条件的地方,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交通枢纽、楼宇、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新建项目时,应强制要求其公共停车场(库)须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停车场(库)所有人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合作共建用于分时租赁汽车服务的停车充电设施
(三)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公务用车改革后,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试点由某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公司出资建设,并提供分时租赁运营服务,其建设规模和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公务交通出行的需求该公司提供的经济型车辆起步租赁价格为6元/10分钟,与摩拜、Green Go绿狗租车、零派乐享等市场上正在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公司的计费价格(约
1.20元/公里和
0.60元/分钟)相比,不存在价格优势,甚至是高于某些市场价格如果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负责公共机构的租赁网点建设和运营,就会形成资源垄断垄断就不会有充分竞争,就会产生“黑色”的消费定价和服务引进更多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公司参与公务出行供给,由于存在竞争,企业为生存和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自然就会积极主动的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多家公司参与运营也可以避免当其中某一家公司出现问题停运造成整个分时租赁业务瘫痪的情况发生主管部门也需要定期监测分时租赁市场计费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升降情况协商运营公司适时调整公务用车计费标准
(四)车用车信息没有开放共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展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试点是委托某高校开发了一款服务管理平台但该管理平台功能单一,仅对一家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提供服务与管理大数据时代人和车辆的信息数据在公务交通出行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没有开放共享的信息数据,没有人车资源的优化整合,就谈不上共享交通服务应建立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开放性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平台以打破车和人的信息不对称,实现车车皆可连接,人人皆可共享的模式为目标单位、个人以及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出租车、专车等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均可以在平台注册,经审核合格被赋予一定权限后即可实现交通出行的自助服务与管理,通过技术平台实现效能的提升用户在计算机或手机上安装综合管理系统应用客户端后,通过客户端按照公务或私人两种性质查询选择相应的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提供交通出行服务,申请人既可以选择自助驾驶的分时租赁汽车,也可以选择有专职司机驾驶的出租车、专车等多种交通供给方式服务结束后,私人出行消费由个人支付费用;公务出行在限额标准内从单位统筹账户中支付费用,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公务出行运动轨迹保存在管理系统中以备查验为严格规范管理公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可以将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等统一纳入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这些车辆的使用登记、集中调度、出车服务和停放管理等
(五)规范公务用车私车公用行为私车公用作为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一种补充手段,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使用过程中又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宜过度提倡但从理顺管理关系角度考虑,宜疏不宜堵建议以合同的方式将补偿和风险处置问题予以明确,并通过适当的价格调节机制引导私家车主逐步转向使用分时租赁汽车、出租车、专车等社会上提供的公务交通出行供给方式允许私车公用出行的车辆各项手续应完整齐备,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私车公用过程统一纳入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公务出行时,用户通过客户端申请私车公用模式,管理平台实时记录私车公用过程,出行结束后,系统按照实际出行的时间和距离自动计算费用,从单位统筹账户中向个人支付交通补助因为不鼓励私车公用行为,所以补助标准可考虑略低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计费标准,这样可引导公务出行交通消费模式交通罚款等不合理支出,由驾驶人自行承担私车公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以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协调保险机构出台相应的保险条款,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