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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缺乏法律意识,自发地选择诉讼渠道来保护自己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恶意诉讼渠道达到自己牟利的目的,这一行为是对法律制度的蔑视,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秩序,需要高度重视,采取规制恶意诉讼的有效对策因此针对恶意诉讼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类型(-)恶意诉讼,一方当事人一方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或编造证据,表达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牟取不当利益,造成被告方权益受到侵犯
(二)案件事实难以准确把握由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串通,共同牟求利益这一种类中有诉讼代理人参与,其熟知法律法规,提前指导当事人抓住案件关键,造成法官难以识别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十分重要,双方当事人具有统一的目的,为了获得理想的审判结果,会安排证人出庭,证词统一,难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在提高诉讼代理人职业素养的同时、对于法官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的不良记录,借助于信用机制辅助审判
(三)双方政府的诉讼目的在于双方协调作用现阶段对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存在一定争议,在民事诉讼中,双方串通,并有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事实和证据,骗取裁判文书,从中牟取利益双方串通恶意诉讼是行为人有着明确的目的,通过虚假表述制造不利于他人的事实状态双方法律关系可能真实存在,只是在此基础上做出曲解和利用,达到不正当目的虚假诉讼双方关系可能是虚构的,两方之间可能不存在法律关系,虚假诉讼包括恶意诉讼在法官审判环节中,识别难度较高,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立案庭审查受限制在我国确定立案登记制度以来,由于诉讼降低门槛,案件受理率显著增加,其中恶意诉讼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立案程序作为开始诉讼的起点,也是法院介入的开始,在立案阶段加强规范恶意行为是从源头上介入,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处理案件采取立审分离制度,立案庭主要负责初步审查,民事审判庭才负责进行审理,分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立案庭不仅负责初步审查,还需要负责提前调解、收费以及接待到访群众等工作立案庭工作内容增加,必然造成审查职能受到影响,大部分起诉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被受理,让立案庭工作加重随着诉讼案件快速增长,立案庭审查受到关注初步审查主要分为实质和形式审查两部分,应当结合案件特征进行审查对于下述情况适宜采取严格审查物权变动由于恶意
1.诉讼人侵占他人财产,诉讼目的明确,但由于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的规定明确,具有时间限制,且手续复杂,恶意诉讼人通过诉讼转移物权审查中要关注双方个人信息,尤其是财产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的情况也要关注双方是否为特殊关系,若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还需要提交书面说明,提示审判庭高度重视恶意侵害行为.物权确权和物权变动不同,物权确2权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确认胜诉后,原告物权和排他地位确定因此物权确权程序复杂,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政策尚未形成定论,容易被居心不良之人钻法律漏洞,将他人士地占为己有因此要重视认定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土地权益的证明,没有书面证明可以有补正机会,若证明不全不予立案
(二)调查证据等环节在民事审判中,庭前会议主要包括收集当事人诉求,交换证据,调查证据等环节和民事庭审不同,庭前会议是由法官作为主导者,要求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交换证据,对当前争议进行归纳总结,双方行为并不形成法律结果,基本确定诉讼内容
(三)确保准确传达法官在诉讼中不仅起到补救和惩戒作用,也应起到警戒作用,充分发挥出法官合理、公正、严谨的审判规范,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公平、不公正需要法官对于任何一起诉讼案件都需要合理推断,准确判断,严格遵循公正审判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关注诉辩状态法官需要正视送达程序缺陷,主动唤醒权利人积极诉讼面对单方恶意诉讼时,通过公告送达通知被告公告送达包括法院公告栏公告,在报纸上刊登通知,这一方式很难保证被告收到信息要尽量通过社区、工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机构,准确告知被告人,确保准确送达如在拆迁补偿的诉讼中,原告已去世,其亲属诉讼,不能完全相信无其他继承人主张,通过公安部门和社区进行查找,通知所有继承人参与诉讼
(四)建立恶意诉讼中相关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对程序性违法责任进行规定,将违法责任表述为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有明显差距,表示在民事诉讼程序法责任相关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出现恶意诉讼行为正因为缺少程序性违法问责和制裁,造成法官面对恶意诉讼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依对恶意诉讼行为规制,需要完善责任体系,对于恶意诉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程序性中违法行为主要损害他人实体权利,若将民事诉讼责任扩大范围,包含程序性法律责任,那么按照法律主体可以分为法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三方责任程序性违法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囚为不当诉讼或者违反诉讼法规定,造成双方权益受损,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恶意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违法成本低,难以让行为人收敛改正,因此通过追究法律责任进行规制首先要降低容忍程度,根据法律规定对恶意诉讼人员进行常态化惩戒其次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出现程序性违法,应当建立诚信数据库,将其作为失信人处理最后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民事恶意诉讼主要包括一方恶意诉讼、双方串通恶意诉讼、双方虚假诉讼三种对此采取程序法规制措施,可通过完善立案制度,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严格落实法官义务,建立责任体系,积极消除这一行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需要长期坚持进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官义务和主动性,建立行为人信用档案,从多个方面协同管理,才能彻底消除恶意诉讼,保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