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克里申法案》中的机器人主体性之争俄罗斯民法学者已完成《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格林威治法”)修订草案
一、机器人一主体一客体一责任《格里申法案》之基本架构与主要内容《格里申法案》拟定者虽然意图对机器人进行系统立法,但考虑到俄罗斯机器人技术的当下发展及全面系统立法的难度,故最终从修订现行法着手,即在《俄联邦民法典》框架内,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客体和民事责任三个部分进行架构设计首先,在民事主体规范层面,法案拟在民法典第二分编“人”之下增设专章,即第六章“机器人一代理人(P o6o T-a re HT),从而形成与主体部分之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相并列的结构安排其次,在民事权利客体规范层面,法案拟在民法典第三分编“民事权利的客体”之“第六章一般规定”在规范内容上,亦从上述三个部分展开规则设计其一,在民事主体部分,法案第1条第1项(对应《俄联邦民法典》第127条)以9个款对机器人一代理人作出规则设计,包括机器人一代理人可以自己名义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加民事诉讼(第
127.1条第1款);机器人一代理人的身份取得与运作以其所有权人进行国家登记和公开声明为准(第
127.1条第3款);对机器人一代理人参与的民事关系类推适用关于法人的民事立法(第
127.2条第
1、2款);机器人一代理人可以其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名义,并在公开声明及信息系统记载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第
127.5条);机器人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以他们移交给机器人一代理人占有或使用的财产为限,对机器人一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
127.4条第1款、第3款);除另有约定外,机器人一代理人由其直接占有人管理(第
127.6条第1款),该管理人具有准法人最高管理机关的地位,类推适用法人最高管理机关的规定,但与该机器人一代理人参与的法律关系性质相悖的除外(第
127.6条第2款);机器人一代理人在其设计特性和信息系统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代表其利益(第
127.8条第1款),与机器人一代理人实施行为的人有权利使用该机器人自身必须配备的应急通知功能,并由此被视为机器人一代理人的最后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但如果无正当理由使用该功能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127.8条第
2、3款);机器人领域的自治组织应当起草行业标准和行为规则,并保障其实施(第
127.9条第1至3款);其二,在民事权利客体部分,法案第1条第2项(对应《俄联邦民法典》第138条),对财产本质的机器人的概念和财产法一般规则的适用作出规定(第138条第1款、第2款),进而对民用机器人的应用作出限制,即不得在机器人的软件或硬件部分加入明显可能给人类造成损害的物体、装置或功能,以及实施其他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要求的行为(第138条第3款);其三,在民事责任部分,法案第2条(对应《俄联邦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对机器人被视为高度危险来源时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具体而言,该条在前述第
127.4条第2款规定基础上,规定在机器人因其设计特性或信息系统参数而导致的,人类不能完全控制,又具有造成损害的高度盖然性时,机器人被视为高度危险来源,由机器人的占有人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但是,在机器人一代理人作为其他机器人一代理人的占有人,从而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则对其他机器人一代理人产生的高度危险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由此可见,《格里申法案》立足于俄罗斯机器人技术的现阶段发展及其未来可能,在《俄联邦民法典》框架内,沿着主体一客体一责任路径,对机器人一代理人(机器人)及其作为高度危险来源的民事责任作出制度与规范设计,旨在引发俄罗斯学者对机器人立法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为机器人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做好前瞻性准备,并为下一阶段的机器人立法作出基础性准备
二、对机器人之主体定性的时代特征如果说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是以人和人类行为者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理论与制度体系,则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现实应用与发展对私法制度提出的一个根本性难题就是人工智能或机器人的定性与定位问题《格里申法案》既然在《俄联邦民法典》框架内对机器人进行民事调整,就无法回避这一问题,并加以二元定性,即兼具主体与客体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法案在《俄联邦民法典》之民事权利客体部分进行的架构安排已经十分明确地表明其对传统人机关系认识的遵循及对机器人的客体定性而在规范内容上,不仅第1条第2项对机器人的概念界定及财产法规则的适用昭示机器人的财产与客体定性,而且第2条关于机器人作为高度危险来源责任也是以机器人作为客体物为逻辑预设与理论依归的因为,危险责任的基本原则在于制造、经管及利用了过度危险的人,只有在承担该危险实现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时,才能被许可从事这些危险行为另一方面,法案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传统民法主客二分与人机关系之主客定位,在逻辑体系架构、术语表达、机器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以及法人规则的准用等方面揭示出对机器人一代理人主体性之肯认其一,就体系架构和逻辑对应而言,法案以专章将“机器人一代理人”置于《俄联邦民法典》第二分编“人”之中,位列其他民事主体之后,同时与第三分编“民事权利的客体”部分中机器人财产法规则形成主一客的逻辑对应,明确表明了对“机器人一代理人”的主体定性其二,就术语表达和身份定位而言,法案在第六章标题及其具体规定中均以“机器人一代理人”为法律术语表达,既区别于作为客体的“机器人”表达,又表明了“代理人”的身份定位而《俄联邦民法典》对代理之规定基本采纳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代理人行为说,从而既在价值上使代理规范表现为一种延伸自治意义上的归属规范
三、机器人二元定性之历史《格里申法案》基于机器人财产属性的传统认知,在将“机器人”进行客体定性与定位的同时,又展望智能机器人之未来发展,间接承认和赋予了“机器人一代理人”以主体属性与主体地位,具有理念上的先进性、定位上的前瞻性、规则上的新颖性和操作上的可实施性,同时契合与展示了俄罗斯人工智能立法四步走的战略规划第一,机器人二元定性在打破法律关系结构主客界分的同时将权利义务配置传统意义上的客体成为可能主体与客体作为一组相对应的哲学概念与范畴,奠定了私法中主体与客体、人与物之界分的哲学基础,进而决定了主客、人物在功能取向与法律规则上的差异也就是说,“法律主体是一种在自我目的的意义上,由一定历史上出现过的法律所认可的本质;法律客体则与之相反,在相同的情况下,它被看做是一个旨在实现那些由条件决定之目的的单纯手段”第二,机器人二元定性顺应时代发展,正视与回应了人工智能发展给私法带来的主体性之争私法中的法律人像一直以个体的生物人为基础而建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纵然得因权利能力之赋予而获得团体人格,但亦不过是个体自然人或财产之集合人工智能迅猛发展及其实践应用给当代私法提出了人工智能私法地位这个十分纠结的问题,引发国内外学者广泛热讨,形成不同的观点学说《格里申法案》在对机器人进行客体定性,并配设以财产法规则的同时,又依代理说对机器人一代理人进行主体定性和规则构设,实际上认为机器人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第三,机器人二元定性要求重新思考人机关系与人机伦理传统人机关系以主客对立、人物界分为认识论基础,在奴役与工具之间加以权衡取舍,其本质均将机器归入客体范畴,形成以主体诉求满足和理性意志支配为内容与价值取向的单向性、支配性和工具性的关系结构,经典呈现出人类中心主义之观念映照机器人二元定性颠覆了传统人机关系的认识论基础,提出重新思考人机关系与人机伦理之叙事具体而言,法案将机器人条款置于动物规范之后的技术处理,似乎表明机器人与动物之间相似的财产属性
四、《内法法》上机器人主体的私权属性《格里申法案》在带给我们启示的同时也促使我们作如下思考与反思第一,如何进行观念与制度调适以因应人工智能发展如果说制度与规则是显性的存在,则其背后必然隐藏着立法者的思想观念与主观认知《格里申法案》对机器人的二元定性及其规则设计不失创造性,但亦不乏矛盾与保守之处前者如机器人一代理人的行为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之规则设计,虽然代表了对他人行为的一种新的责任,并可以说是第一次法律系统让个人对人工状态的转换系统的决定承担义务可以说,这种矛盾与保守有技术发展及机器人立法的阶段性考量,但亦不乏认识犹疑和保守观念之影响,如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机器人作为“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甚至认为“机器人的权利主体性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并不那么重要”第二,如何对机器人主体进行私法定位从罗马法至今,民事主体类型与范围总体上呈多元扩张之势,但基本类型无外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C《格里申法案》虽然以“机器人一代理人”之创制间接肯认其主体性,并类推适用法人之规则,似有“将机器人以类似于法人的定位”但是,据此将机器人定位为“自然人”亦非妥当盖因机器人的“类人性”无以改变其技术存在本质,亦无法获得自然人之伦理性,且具有极大的发展性和风险性,其权利能力的取得与范围、行为后果与责任归属、运行维护与监管等需要国家介入予以特别规制,作为独立主体更具合理性,亦能形成价值、结构与逻辑自洽,名称可以谓为“人工人”或者“技术人”,以此彰明其存在的技术本质及其人格的非伦理属性第三,审视机器人主体的技术性与工具性自《德国民法典》开启民事主体二元化先河,围绕法人主体就产生了法律主体技术性与价值性的认识分歧,并认为“在现代法律世界,所谓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主体结构只是形式上的,真正的主体或最基础的主体,只有活生生的个人,法人是法律上的一个技术意义的而不是基本价值性的形式主体,法律通过法人概念的法律技术作用,去确认个人的某些团体生活方式”科恩曾言,科学领域中的革命只会对该科学领域中现行的知识结构或状态构成直接威胁,并不会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构成威胁,但科学革命实际附带的成果却会对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