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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东胜区一等地12元/平方米;二等地
9.6元/平方米;三等地
7.2元/平方米;四等地
4.8元/平方米;五等地
2.4元/平方米
(二)康巴什区一等地12元/平方米;二等地
9.6元/平方米;三等地
7.2元/平方米;四等地
4.8元/平方米;五等地
2.4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达拉特旗一等地
9.6元/平方米;二等地
7.2元/平方米;三等地
4.8元/平方米;四等地
2.4元/平方米;青达门矿区
4.8元/平方米
(二)准格尔旗一等地
9.6元/平方米;二等地
7.2元/平方米;三等地
4.8元/平方米;四等地
2.4元/平方米;暖水矿区
4.8元/平方米;布尔陶亥煤电铝矿区
4.8元/平方米
(三)伊金霍洛旗一等地
9.6元/平方米;二等地
7.2元/平方米;三等地
4.8元/平方米;四等地
2.4元/平方米
(四)乌审旗一等地
9.6元/平方米;二等地
7.2元/平方米;三等地
4.8元/平方米;四等地
2.4元/平方米;苏力德矿区
4.8元/平方米
(五)杭锦旗一等地
9.6元/平方米;二等地
7.2元/平方米;三等地
4.8元/平方米;四等地
2.4元/平方米;白音乌素矿区
4.8元/平方米
(六)鄂托克旗一等地
9.6元/平方米;二等地
7.2元/平方米;三等地
4.8元/平方米;四等地
2.4元/平方米;苏米图矿区
4.8元/平方米;阿尔巴斯矿区
4.8元/平方米
(七)鄂托克前旗一等地
9.6元/平方米;二等地
7.2元/平方米;三等地
4.8元/平方米;四等地
2.4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