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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电力接入工程))〔20xx年)第OOx号申请人张三(法人)单位名称上海公司XXX法定代表人—李四_地址联系方式133xxxx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XX联系人姓名―王五联系方式52xxxxxx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
[2019]15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
(二)在绿地下埋设管线、建设地下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要确保绿化种植条件,其上缘与绿地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临时使用绿地应当避让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确难避让的应当办理树木迁移手续但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除外;绿地开挖边线与绿地内保留的树木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保持原有绿地面貌
(四)收费标准按沪价费
[2006]027号文执行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原件);
2.电力接入工程立项批复或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
3.权属人的意见(区属公共绿地除外);
4.电力接入工程施工总平面图;
5.标明临时使用绿地位置的1500地形图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6、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7一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一项、第一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对低压非居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和10千伏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分别将在2日、5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曰(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