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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含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人单位名称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上海市XXXXXX联系方式XXXX委托代理人joa联系方式:XXX证件类型身份证编号:XXX行政审批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信用情况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
1、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
2、曾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三)法定条件本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1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大于50艘的,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2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大于50艘的,每增加50艘增加1人,不足50艘按50艘计;3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n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31至4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5人;4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6人;50艘以上的,每增加10艘增加1人,不足10艘按10艘计;4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n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大于50艘的,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1份其中,项材料申请人需在行政审批申请时提交;项材料申请人需在自该承诺书签章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上内容由行政审批机关填写)
(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可以从重处罚
(七)信用管理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诚信档案中留下记录并依法对外公示,同时,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七)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