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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师宗县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检查表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
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标高或者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进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行开采的生产指标的
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仍然组织生产的
8.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
9.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造假,以维修或整改隐患为名组织生产建设(二混供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
10.提供假数据、假报告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纸、假报告等隐瞒安全生产现状的
11.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12.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
(三)采用巷道式采的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
13.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法、设备、工艺的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14.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1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6.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19.爆破作业未编制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说明书,作业违反爆破说明书或《煤矿安全规程》的
20.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21.井下动火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长批准,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
22.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
2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限作业的;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
(五)火区、高冒区、的技术措施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
25.采空区和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的的
26.密闭墙的管理不符合规定,擅自启封密闭的
(六)高风险煤矿
27.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体检”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28.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卜
2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3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高瓦斯、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
3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治理措施不落实的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36.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7.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38.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39.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措施,未严格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措施的
40.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1.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2.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4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高瓦斯、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44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45.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的
(八)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
46.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
47.15万吨/年以上技改矿井,建设与生产区域不能分开,边建设边生产的
48.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49.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50.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九)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
51.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规定的
52.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53.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
54.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6个方面的内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