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誉形象者、服务态度欠佳,经顾客检举属实者、有意破坏公司财物者、出席各种会议567或者工作,代他人签到者,如代打卡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元、与来宾或100-5001员工发生斗欧吵架事件者,由部门主管根据情节作出处理、工作未交接清楚造成公司重大损2失者、私拉电源影响公共安全、公司正常作业者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者,做记过或开除3处分、利用私人对公司不满,煽动员工情绪制造事端者、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职务调12动者、在外散布谣言,制造事端,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泄露公司营业机密,如效益,23拍照对数,促销计划与发展营运计划严重者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严重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私自偷取公1司产品与顾客产生交易者、盗取、偷盗顾客、同事、公司财物者、盗取、泄露公司内部高23级文件、机密者第四节、考勤制度第十五条、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每日二次或四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无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或忘打卡者,必须有部门主管批准签字,每月不能超过两次主管月底把公文整理后统一交予会计第十六条、忘打卡每人每次处二元处罚,每次递增一元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迟到一分钟三元扣罚,每月迟到超过五次在原有处罚上在扣除元第十八条、员工无故不上班或外100出时不办理任何手续,作旷工处理旷工按三倍扣除当天工资连续旷工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达天者,公司将予以除名第十九条、考勤工作由会计负责,考勤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坚持原30则第二十条、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在发工资前应进行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计算工资第二十一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前台领取统一公文,正确填写,报有关主管签字后,及时送回前台、员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如必须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1得到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离开岗位、如因突发事件不能到岗者,须立即托人带信或打2电话通知部门主管说明原由,由部门主管当日下班前补办手续上交人事部、员工因病(事)3请假,公司不发当日工资不足一天的,以所以岗位每日上班时间钟头数,按比例扣发当日部份工资,并扣除当月满勤奖金、员工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由经理(主管)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4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主管)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到56时上班特殊情况超假,应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证明,以补办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便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如请假必须提前一天进行申请如有突发事可以在点之前打78电话点之后无效、员工在88年内累计或一次性事假超过三十天者,年内累计或一次性病假三十天者或病事假四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终福利、奖励待遇、因参加社会活动、工作、业务需要或会议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经9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予公假,工资照发第五节、人事异动第二十二条、员工辞职管理、公司1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2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人事部门统计34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5薪金、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第二6十三条、辞退管理、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1总裁批准、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员工应在23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4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5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企也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