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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之处?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规定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规定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规章的一种重要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规定时间一般为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规定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偶然超过24小时,应当按加班处理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相关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范畴5)非全日制从业相关有关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制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相关有关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至少15天结算一次6)除地方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非全日制协议合同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8)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有关人员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即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但后订立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履行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但是在企业有关员工稳定性上却有了一定破坏,增强了相关有关人员的流动性,对企业稳定发展不利参考法规
1.《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68条、第69条、第71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款、第12条例2008年8月,陈某与湘潭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陈某从当月起担任湘潭某学校自考部的英语任课教师,按照陈某实际任课课时结算工资,结算标准为每月64课时以内,按照25元/课时计算;超过64课时的部分,按照15元/课时计算陈某平时只需按照学校安排的课时表准时到校为学生上课,其他规定时间不需坐班经查,被告聘请的任课教师多为同时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兼职教师,均按任课课时领取工资学校为陈某在学校内提供了宿舍,并从原告应领工资中每月扣除30元房租和实际水电费用2010年6月17日,学校与陈某谈话,告知陈某下学期学校不再招收自考生,陈某所任教课时将发生变更修改,陈某相关要求增加课时,但未获得学校批准2010年6月下旬,学校开始放暑假,并通知相关企业有关员工于2010年8月15日回校上班2010年8月21日,陈某因未接到相关要求其回校上班的通知,主动来校与自考部院长李某协商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一事达成协议,陈某提出赔偿相关要求,遭到学校拒绝陈某向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陈某的仲裁申请不属于该委员会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陈某受被告湘潭某学校聘请,担任英语任课教师,为被告学校的学生提供英语教学原告提供劳动,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双方约定,以工作小时计酬,符合《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构成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因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故陈某提出学校因拒绝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而须支付13个月双倍工资20,800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3《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10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因履行协议合同协议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果此后,原告未再来被告学校上班,被告亦未再安排原告上课,双方都以各自的行为向对方表达了终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意愿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可不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原告相关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200元、违约赔偿金6,4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陈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陈某与学校属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劳动关系,是错误判决,原因是1陈某每月1,600元基本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按月领取,并同时领取加班课时工资;2学校每月扣除了陈某工会会费8元;
(3)学校依法为陈某缴纳了部分强制劳动保险金,并多次承诺足额缴纳二年工作的全部劳动保险金;
(4)2008-2010年之间,湘潭市社会平均最低日工资标准为80元,学校未按法律规定支付非全日制的最低标准工资;
(5)陈某在学校工作二年整,除放假外,其他规定时间全部在学校,学校每月在陈某的基本工资中扣除电费、水费、房租费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6)陈某在湘潭某学校工作,发放了正式的工作牌证件,上下班还须刷考勤卡,迟到、早退是要被扣奖金和工资的,直至辞退;
(7)陈某在学校工作,最长规定时间6节课时,工作规定时间达6小时之久,显然超过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和标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解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要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劳动有关内容、工作规定时间及计酬的正式正式合约生效等是确定双方是否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要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在本案中1)陈某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陈某受学校的聘请,担任该校自考部的英语任课教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但符合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陈某受学校的劳动管控管理管控,所提供的劳动是学校业务组成部分,学校向陈某发放了工作牌等,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可以认定陈某与湘潭某学校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2)陈某与湘潭某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规定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规定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陈某在湘潭某学校领取报酬的形式系以工作小时计酬,根据其每月64课时计算,平均每周课时为16课时,按每课时1小时左右计算,陈某每周工作规定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故双方之间的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陈某提出湘潭某学校每月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工会会费,扣除了房租、水电费,发放了工作牌,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但是,上述情形并不违反《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68条的规定,不能否定非全日制用工性质本身在非全日制用工下,用人单位并无义务为劳动者缴纳除了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但是用人单位额外为劳动者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险种的,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湘潭某学校按月发放劳动报酬,虽与陈某进行了协商,但与《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72条第2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不符,应当予以改正,但不影响本案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综上,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3)根据《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69条第1款“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口头协议”的规定,陈某和湘潭某学校未签订书面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湘潭某学校无需按照《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82条的规定,向陈某支付2倍的工资4)根据《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陈某与湘潭某学校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协议合同协议一事达成协议,陈某于2010年8月未再到湘潭某学校上班,湘潭某学校也未相关要求其上班,可以认定双方均同意终止劳动用工关系,学校可依法不予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操作提示企业在非全日制用工的管控管理管控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要充分重视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即在工作规定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2)尽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协议,但是劳动者提出要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时,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合同协议3)为防止出现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纠纷,例如,因未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双倍工资纠纷、未购买社保的纠纷等,企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明确用工性质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书面协议合同协议就成为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最好证据4)非全日制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有关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规定时间和期限、工作有关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5)企业在与企业有关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合同协议时应谨慎行事,企业有关员工的实际工作规定时间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工时的上限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为企业和劳动者形成了全日制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为避免劳动者每日工作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对用人单位的考勤管控管理管控,提出了较高相关要求6)由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协议,这就相关要求企业加强对非全日用工的管控管理管控,如在招聘时询问清楚劳动者同时做几份工,规定时间安排情况等,以减少用工风险7)岗位安排应和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如果企业认为必要,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例如,非全日制企业有关员工与其他同行业(含类似及竞争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应注意保密问题8)做好每天的出工记录可以采取每天打卡或签到、签离的正式正式合约生效进行考勤管控管理管控,并保存好出勤记录这是发生纠纷时的证据,可以证明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规定时间的法规规定9)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基于法律的规定且企业用工过程中的工伤风险存在,故企业应当为非全日制企业有关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依法规范用工,降低企业因万一出现的较大工伤事故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10)非全日制用工的所有资料,如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合同协议、由本人本相关本次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的工作报酬的领取凭证、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合同协议终止的书面资料等都要进行规范的整理、归档和保管11)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款,企业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机构部门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接受主管机构部门机构的监督和管控管理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