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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相关问题的探讨和分析——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贝卡里亚年轻有为但又易于妥协,这就注定他在考虑刑罚规则理论的时候不免有他胆怯的地方,他在生活中论述到“我愿意做自由的卫道士,但是不愿意做殉难者”但对于他岁创26造《论犯罪与刑罚》这部刑法学著作,我是发自内心的由衷佩服贝卡里亚在探索刑罚的过程中搜索大量资料并加以整理构思,凭借自己理想智慧的闪烁,以其朋友的支持和信赖并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敏捷的思维、超强的思辨能力,经过年的努2力创作,执着不屑,最终写出《论犯罪与刑罚》,深刻、全面、客观的揭露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人主义道化三原则,以此来约束刑罚的运行轨道,减轻刑罚对人性的泯灭,接受神明启迪既然我们应该减轻刑罚对于人性的泯灭但是我们为何还要创制刑罚呢?基于边沁功利主义刑罚论,我们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刑罚的目的就是防止小部份人的“自由行为”侵害到大多数人的“为了个人自由,捐献出小部份自由后剩下的大部份自由”,并规戒他人不要再重蹈复辙我们知道,刑罚始于战争,战争是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在古代频繁的战争中,人们无力享有天赋人权的自由,于是“交出一部份自由来保证另一部份自由的享有”,而“交出的部份自由集合起来,就形成为了君权和公共意志”,君主便是自由的管理者和保存者而对于人们来说,都具有“都不愿交出自由”、“希翼约束别人的公约不约束自己”、“只要可能就夺回自己捐献出的自由”、“只要可能,他们甚至愿意去侵犯他人的那份自由”的普遍心理,这是社会公共意志和社会公正秩序的最大敌人而刑罚所需要做的就是使“犯罪既得利益丧失”,让公众在侵害他人的权利时不得不去考虑自身将迎接的必然后果,以此威慑、镇压人们的犯罪心理,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人们在公共意志下保留的“大部份自由”免受犯罪侵害这里我们应该确定几组关系首先,刑罚必须让人们意识到犯罪与刑罚是一对必然的因果联系,不是以刑罚的严酷性而是以刑罚的肯定性和固定性约束行为者或者犯意人其次,刑罚的程度和性质必须与犯罪的程度和性质相适应,也就是我们现在刑法学界公认的最刑责相适应原则,从而约束和改进犯罪者的犯罪心理第三,犯罪必须及时的受到惩罚,将刑罚与犯罪突出地、持续地联系在一起,人们自然而然地将犯罪作为起因将刑罚作为结果,不存在第二种结果的可能性在纯粹自然的状态下,人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但是由于生存利益的斗争,“为了公平、平等的享受自身的自由而将部份自由交给社会统一管理,这些自由的集合便成为了法权和对违法人的惩罚权”有限权力才是有效权力,权力得不到约束往往就是集权专制于是,“立法权的享有者是根据社会契约代表社会掌握公众自愿交出自由的人,法官有审查和裁定公民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定”这就阐明了几个观点和立场立法者是公共意志的代表者;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官;法官裁定必须依照法律这里就初步解决了刑罚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和公约往往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偶然或者暂时需要的产物,而杜绝这种现象,法律的制度必须“集中泛博民众的思想意志和利益诉求,做到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而让人们民主地参预进来的惟一办法就是利用“人们对于自身利益和自由的永恒追求”因此,根据哲理法学派的立法观点出发得出结论一一惟独公民自己才干对自己施以刑罚因此依据刑罚法定原则必须有职权的分工首先,惟独法律规定才干为犯罪规定刑罚而法律惟独代表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干制定对全国有约束力的法律其次,“代表社会的国君只能制定法律”,这就意味着国君无权判定其罪责大小和施以何种刑罚第三,“司法官员根据凝结社会公共意志的社会契约对争执给出公平公正的符合实际的明确答复”,法官判决必须符合罪犯“对他人或者公共意志的伤害程度”这其实是对公共权力对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方面的一种约束,进而防止刑罚的严酷和泛滥在西方法管理念中包含了保护人权、约束权力和程序正义三项内容,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不容忽视而刑罚作为一种对于身体或者自由施加的违背受罚者主观意志的强制措施,程序正义却显得尤其重要刑罚第一步是查证,并且要求查证手段必须合理合法;其次法官判决量刑,而法官量刑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志,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尺惟独“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贝卡里亚极力主张判刑后应“提供一定的时间和适当方式为自己辩护”,以维护当事人充分的上诉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且贝卡里亚详细的论述了这一程序,首先他反对取证中的刑讯逼供刑讯就是让肉体上的痛苦使灵魂的自爱精神屈服,面对刑具的焦急和胆怯可以泯灭人类自然求生的欲望,这违背人类自然属性的刑罚将在肉体上留下的烙印来命令人们控制自己,甚至违背事实真象的言论来消除眼前的不可忍耐的苦楚,而未来的痛苦将是不可预料的对于强壮者忍受肉体所折磨而坚守自身争夺自由的阵地,他们有可能重释自由;对于弱者却成为宣布法律和君主权威的殉难者强暴的手段不能得到真正的结果,因为其抹杀了真象与假相之间的细微差别这样的审讯而做出的刑罚结果,不是“根据法律对犯罪璘铢公共意志的程度的来制裁犯罪”,而是“根据犯罪身体上和意志上对刑讯的忍受能力”,这更多的是屈打成招这个司法漏洞演发的是软弱的“无辜者处于比真正的罪犯更严厉的刑罚”的刑罚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必然的减弱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统治者总是借口刑讯逼供“使罪犯说出真象、揭发同伙”、“对付那些审查中处于矛盾的可疑犯”、“考察罪犯是否有控告以外的其他罪刑”的理由而毅然决然的实施,但是这样的司法缺陷足以使所有的借口苍白无力,刑讯逼供取证的手段也是违背社会公共意志和法律的,因为判决之前嫌疑犯不是罪犯而是嫌疑犯,刑罚只能适应罪犯,我们“不能断定他侵犯了公共保护的契约,所以就不能取销他公共保护的权利”而施以公共契约的刑罚对于取证得来的证据的可靠性问题,贝卡里亚论述到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相互依赖,即各种嫌疑相互证明,那末援用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者然性越少;如果灵一事件的各个证据依赖于同一证据,那末事件的或者然性与证据的多少无关,所以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那个惟一依赖的证据的价值;如果各个证据相互独立,那末援引的证据越多,事件的或者然性越大为此,贝卡里亚进一步论述到惟独当我们排除嫌疑人所有无罪的可能时才干施以刑罚,相反地,只要我们发现一个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刑罚便无用武之地因此区分“彻底证据”和“不彻底证据”就存在必要性和实用主义价值,因为二者的区分越明确对于公权力利用刑罚武器残害人们行为的限制也越为有效“法律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刑罚是复仇者利剑因此,人们侵犯了哪个地方的社会契约必须遭到这个社会契约的惩罚,因此犯罪的地点就是违背契约的地点,而刑罚的地点便是这个社会契约的地点这是对于司法审判权归属的讨论对于审判过程,法官是处分人们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司法权的行使者而对于任何一个非神明的常人,要做到绝对的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是办不到的,但为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就要做到审判的公开,首先是证据的公开,其次是量刑依据和判决的公开,最后是执行刑罚的公开“以允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加强对审判欲望强制力的约束”,最终尽可能的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同时,贝卡里亚也提初略提及到审判中的陪审团制度,主张随机设立陪审团,因为“根据感情做出判断的无知远比见解做出判断的学识低媚”刑罚最严酷的当属死刑,“死刑剥夺的是冠于公民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贝卡利亚在书中也极力反对死刑的滥用甚至是存在,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刑罚是为防止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对有犯罪者或者释放的罪犯施以心理压力,并告诫他人不要重蹈复辙而当权者认为死刑是最能够威慑犯罪的刑罚方式,并穷兵薮武、严刑峻法但我们都能察觉的道理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心理反应永远达不到细小而反复、最容易持久地对人心理造成影响”这就是为什么个人的性格不是几次严重的心理健康教育就能取得心理健全的原因,同时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核心价值理念不能彻底构建的原因一一缺乏一套长久对人心理造成触动至改变的长效机制而残酷的刑罚经历百年残酷之后,其影响力将下降到不再对被已被刑罚折磨得麻木不仁的公民产生心理上的畏惧,这就如果鲁迅先生在《药》中所叙述的人肉馒头治病一样的行尸走肉那末我们就很容易看出来,这种现象是有违制定残酷刑罚者的初衷的,并且使得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敢于去规避刑罚,于是更多的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去实施更多的性质更加严重的犯罪,贝卡里亚得出的结论是最残酷的刑罚早就最残酷、最血腥的社会这样的结果固然不是刑罚的目的和欲达到的法律效果刑罚的目的不是摧残和折磨罪犯,也不是清除也已犯下的罪行,更不应牵涉的无辜者和感知者,而是为了消除民众心中对于犯罪后不受刑罚惩治的幻想,以此约束他们思想,泯灭其犯罪构思和犯意,从而从根源上预防犯罪而死刑是一种终极刑罚,其之上不会有比其更加严苛的刑罚,因此我们就固然的浮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的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超过了判死刑的程度,我们应该判处刑罚?然而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一一犯罪的发生无对应的刑罚处置,这明显就是罪刑责不相适应其后果是可怕的,因为在我们的刑罚体系中浮现了犯罪不能得到相应处罚的结果因此死刑的存在是不适应体系完整、逻辑清晰的刑罚体系的构建而且死刑具有不可挽回的特性,这就说明刑罚执行后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无罪,除了上帝都无力回天固然,笔者今天主要论述的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最精辟的论述,此外贝卡里亚关于耻辱刑、财产刑、犯罪的分类、盗窃罪溺职罪等罪名与刑罚都有著名的论述,笔者也没有进一步探讨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贝卡利亚对于刑罚的论述其目的是倡导和平、美德,反对暴力的残暴统治但是其软弱性体现在他主张一个贤明、开明的君主来统治万民,泯灭权力中介,并要求明智的公民以更大的热情继续提高贤明君主的权威以实现民主统治无论怎样,我们看到的是在贝卡里亚先生头上闪耀的智慧的光芒和为人权而思忖的博大情怀,在他的倡导下开启了刑罚法治化、规范化的路程,罪刑责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等对当今刑法学界的刑罚理论研究和刑罚司法实践都有巨大的功利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