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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年东方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2023评定及监测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巩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成果,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引导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社务公开等制度建设,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民合作社向心力、凝聚力,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定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择优评定、动态监测”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评选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市级示范社评定,努力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现提质、增效目标,做到制度更健全、管理更民主、效益更明显,社员更实惠市级示范社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择优选出不多于50家
四、评定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10月15日
五、申报要求及程序(一伸报要求
1、申报市级示范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在税务部门按时办理税务登记,按时如实申报纳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时进行年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时进行组织代码审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组织分工明确,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制度公开上墙,执行有力;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本上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3财务管理规范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务会计人员,财务报帐较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作社入资及往来款项存入合作社银行账户,有银行流水账单4经营规模较大入社成员10人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或合作社所有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种植类合作社基地面积100亩种植菌类,花卉类基地面积20亩以上;农机类合作社的机械装备数量在6台套以上;畜牧养殖类合作社一年出栏生猪100头、牛20头、羊50只、禽类3000只以上,蜜蜂200箱以上;水产养殖类专业合作社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海洋捕捞类专业合作社,所属渔船3艘以上、总吨位200吨以上、总功率300千瓦以上5经营效益良好在生产经营过程推行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50%以上,已建立网页或网站,产品销售效益好合作社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社员户人均增收10%以上6服务带动较强每年统一培训1次以上,统一农资供应量占50%以上,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服务,带动农户30户以上7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等记录,可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
(8)社会信用良好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事件,没有被行业、媒体通报等
2、申报市级示范社必须提交的材料
(1)《东方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2)合作社简介(不超过1000字)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
(4)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5)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年度合作社银行流水帐单、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合作社贷款、还款情况,无违约行为证明
(7)年度或季度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证明
(8)合作社获得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名特优农产品证书、注册商标证书和其他获得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9)显示合作社生产基地、办公场所的图片资料
(10)畜牧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二伸报程序
1、合作社到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作出推荐意见,然后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对照评定标准和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农机服务中心、市热作服务中心等单位到合作社进行实地考察,择优选取出具意见(或聘请第三方审核),召开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供销联社、银监局东方办事处、东方农村信用联社)审定或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供销联社、银监局东方办事处、东方农村信用联社意见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审定
3、将拟定市级示范社名单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确定为市级示范社,并公布市级示范社名单
六、监测管理
(一)市级示范社每两年监测一次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主要材料包括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监测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二)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农机服务中心、市热作服务中心等单位到合作社进行实地考察,按照市级示范社认定标准,对市级示范社作出期满审核评价(或聘请第三方审核),召开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供销联社、银监局东方办事处、东方农村信用联社)审定或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供销联社、银监局东方办事处、东方农村信用联社意见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审定
(三)审定后市农业农村局将拟监测合格的示范社名单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合格示范社名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示范社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合作社发生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
5、侵害合作社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6、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利用市级示范社称号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的;
7、提供虚假资料申贷、挪用贷款、恶意逃废债、恶意拖欠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七、保障措施
1、加强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组织对市级示范社加强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市级示范社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合作社规范运行,制定切实的扶持措施,帮助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
2、加大扶持被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可优先安排实施省、市财政专项扶持项目同时,对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向市级示范社倾斜,可推荐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市级示范社实施
3、扩大宣传要加大对示范社评选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要善于总结示范社建设中的成功事例和先进典型,及时交流进展情况,注重活动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