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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易县富岗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精神,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实施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第三条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工作第四条评议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民主;
(二)社会评议与机关评议相结合;
(三)日常评议与年终评议相结合;
(四)奖罚分明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
(二)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三)法律文书制作情况;
(四)行政执法过程记录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满意度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应达到以下标准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执法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3.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4.严格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的法定程序;
5.实行罚缴分离;
6.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7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法律文书规范、齐全,填写完整、准确,按要求及时归档8第八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信访、投诉举报的情况,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复议和信访事项办理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办理程序;
(二)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四)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复查复核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率在以上,案件较少时视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结果;80%
(五)对行政诉讼的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举证、不答辩等情形;
(六)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第九条行政执法效果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在县政府组织的考评考核或行风评议中反映良好;
(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满意度较高,无因执法不当引发群访、群体性事件第十条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素质状况测试;
(二)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向群众了解情况;
(三)查看相关案卷资料;
(四)其他考核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评议考核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社会考评、自我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第十一条评议考核分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日常评议考核分季度进行,年度考评每年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十二条加强社会监督,采取设置意见箱、调查表、网络调查、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评议中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占有一定比例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议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以内;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责任造成10%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恶性事故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个人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的重要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被确定为不及格等次的,对其实行待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调离工作岗位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考核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领导小组进行申诉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