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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9]第062号祝桥镇祝西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沪浦规划资源许地祝[2019]2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
八、七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祝桥镇东至外河塘港,南至张家路港,西至2-5-2,北至2-1-16地块(不包含2-5-3地块)
二、用途土地储备
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1321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2017)》(沪规士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本告知书发布后,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浦东新区祝城路1号(祝桥镇动迁安置办公室)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9年8月27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向区土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区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联系人赵亚琴联系地址号联系电话-8218监督电话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2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