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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文件目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2、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赋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赋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3上级主管单位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赋予警告,并处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3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赋予警告,并处万元的罚款3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71年发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令第号)同时废止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2022418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20227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年发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2022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同时废止6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O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合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合用本规定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AQ2022-2005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合用技术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殊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管理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允许;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6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再也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再也不审查第三章尾矿库运行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即将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即将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小时监测24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管理,并建立隐患排查管理档案第二十四条尾矿库浮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即将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浮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浮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崩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阻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即将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即将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允许,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再也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再也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允许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月6库容小于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1010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12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住手使用;
(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浮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尚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进行审查或者验收,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