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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了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者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购进化妆品要索要并保存发票及相关凭证,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要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制造商)、购进数量、购进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验收人等信息
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购进化妆品进行查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二)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内容()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
(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查验化妆品标签信息是否和注册或备案登记的内容一致对整件产品要查验并保存产品的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不是整件的要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查验化妆品标签中是否有禁止标注的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化妆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提供相关票证的,不得购进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及时检查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