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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面延期申请
5.
4.4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负责整改隐患的承租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
4.5对不能即将改正的火灾隐患,或者拒不整改的,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起火灾的隐患或者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wei)险部位住手使用后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5.
4.6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商业综合体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6微型消防站
6.1普通规定
6.
1.1商业综合体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6.
1.2微型消防站由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a)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b)消防员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熟悉建造布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情况,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c)建立可靠的通讯连通保障,119指挥中心与微型消防站连通、单位内部与微型消防站连通、微型消防站与队员之间连通,遇紧急情况能按照3分钟到场的要求到场处置负责扑救初起火灾;C)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d)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预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6.2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a)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b)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c)站长应由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d)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6.3站房器材配置a)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b)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0微型消防站应在商业综合体内部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按照经营性质、区域特点、需配置器材的面积等多方面因素,按照比例配置器材数量,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d)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6.4演练实施
6.
4.1商业综合体应根据经营业态的不同,制定符合业态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结合业态实际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
4.2演练程序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即将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a)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b)微型消防站队员接到火警通知后,应迅速携带应急装备,向火场集结,利用现痂肖防设施、器材,在三分钟内组成灭火救援第二战斗力,接应第一战斗力量伙灾现场员工),进行灭火救援c)通讯、疏散、救护等各个功能小组按照分工,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行动,第一战斗力量应协助第二战斗力量工作d)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形成灭火救援第三战斗力,第二战斗力量应协助第三战斗力量工作,一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消防安全职责5消防安全管理6微型消防站1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天津市商业综合体2规范性引用文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B12/T415-202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3.1商业综合体以商业为主,集餐饮、休闲、文娱等2项及2项以上功能的建造
3.2亚安全区在商业综合体内部划出具有较大体量或者空间高度的区域范围,在此区域范围内对可燃物进行控制,并与邻近区域之间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控制火灾和烟气侵入区域内,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暂时的安全过渡空间并为消防扑救力量侦查并展开火情扑救提供暂时安全的场所4消防安全职责
4.1普通规定
4.
1.1商业综合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4.
1.2商业综合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
4.
1.3商业综合体应该明确统一负责整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或者部门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商业综合体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造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造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4.2消防安全责任人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除应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a)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b)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落实整改资金;c)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和微型消防站
4.3消防安全管理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招商、工程等部门的一位或者多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多产权的商业综合体,各独立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本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接受商业综合体共同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履行《机关、团依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a)对外招商时,不能将商业综合体的消防疏散通道、中庭及亚安全区等非营业公共区域作为经营面积对外出租、使用;b)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通知承租方及时办理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经专家评审-3-的商业综合体,应及时告知原消防审批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特殊要求;C)负责对商业综合体建造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同时负责管理承租户对局部建造消防设施的改造施工,遵守商业综合体原消防审批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特殊要求
4.4承租人承租人应与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a)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b)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I,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c)熟知本岗位火灾危(wei)险性,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d)严禁私搭阁楼、仓库等5消防安全管理
5.1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5.
1.1商业综合体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
1.2商业综合体内相邻承租人同一时间内进行装修改造的建造(营业)面积之和超过300平方米的,应当由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统一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5.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5.
2.1商业综合体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监管责任522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暂时消防水源设置、灭火器材和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管理、动用明火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消防安全管理应落实下列措施a)应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动火审批程序、施工人员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b)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wei)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c)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相应防范措施;d)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在批准的动火作业区域内动火;e)严禁在施工现场住宿;f)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g)严禁随意挪用、妨碍或者遮挡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不被占用
5.
2.3施工单位如需要进入商业综合体区域施工,应当预先向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并应落实下列措施a)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b)施工现场严禁阻塞疏散通道,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c)严禁私拉乱接暂时电线,严禁用电设备超负荷工作施工时所有电器安装、挪移,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电工实施,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d)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所有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消除隐患e)每日施工完毕后,负责人必须子细检查现场情况,切断所有电源、气源,确认并无任何火种、火源后,关闭现场的所有门窗,方可离开
5.3日常消防安全管理531安全疏散通道、设施管理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公共使用的疏散通道、亚安全区等区域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管理;各承租人对本经营区域的疏散通道、疏散设施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管理应落实以下措施a)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b)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C)应在每层或者各经营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图示中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d)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因工作需要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安装电磁门吸、电子释放器等具备联动关闭功能的装置e)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隔断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f)人员密集场所房间的外窗不得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5.
3.2建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公共使用的建造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各承租人对本经营区域的建造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管理应落实以下措施a)建立建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b)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c)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5.
3.3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造消防设施进行检测534商业综合体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5.
3.5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5.4火灾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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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
4.2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承租人或者部门,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
5.
4.3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