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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四、根据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年以上餐饮2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有碍食品操作与服务卫生的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处理1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接触脏污的设备或饮食用234具后;、咳嗽、打喷嚏或痹鼻涕后;、接触动物或废物后;、触摸耳567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8的活动(如处理货物、执行清洁任务、接触钱币等)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上厕所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234打喷嚏或摞鼻子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从事任何(其他)可能56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调离人员要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存档;
七、单位对所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调离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