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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试用期劳动合同三篇试用期劳动合同篇1用人单位(甲方)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甲方试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合同期限试用期为个月,试用合格者,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聘为正式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报到当日应提供区(县)级医院出示的体检证明
二、工作任务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工作任务
三、劳动纪律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一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一小时的工时
1.制度,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在试用期内,乙方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根据乙2方岗位另定.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享受甲方的各类福利待遇3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2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教育不改的.乙方提供虚假资料、证明,以骗取公司信任的3
六、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的资源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资源占为己有,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的资源无偿或有偿地向他方提供乙方在试用期间开发的软件也属于公司财产,若乙方离职,需将软件的有关资料交回公司,包括软件结构、流程图、数据字典及原代码使用说明等
七、协议解除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内,双方应在一天前以书面通知对方,或以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一天薪金代替通知甲方(盖章)代表年月日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年月S试用期劳动合同篇2试用期的相关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66得超过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个月以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1561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在年以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S;12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60定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1000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如何赔偿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1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25%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2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3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25%()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4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赔25%偿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5试用期劳动合同篇3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颁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位批评指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
(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
(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遇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达到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而已,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