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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篇一」
一、护卫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工作中既要坚持制度又要热情接待,不管会见何人,要用文明语言
二、若有外来人员,首先问他有什么事,找什么人,看他所找的人能否接等他,并登记方可决定放行
三、找校长,校长办公室,总务处必须先用内部电话联系后再决定同意,并且做好登记记录
四、学生家长进校时,首先问他事由,看他本人证件并登记,做好进出的时间记录
五、外来车辆在学校有关领导同意进校,在出校时,首先要严格要求检查车上的物品,如果有学校的其它物品,要见学校有关领导的出门条,方可放行
六、护卫必须对当天的工作做好记录,办理交接手续时用双方签字,方可下班
七、护卫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带他人进入学校,严禁非工作人员留宿,否则严肃处理
八、公司有关管理人员进校必须戴工作牌,如果他不按管理制度,一律不准进入学校
九、非本校接送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内停放本制度起草部门策划部安监室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厂策划部安监室负责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按照公司和厂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5月6日修订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制度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十、护校员必须严格按照会客登记制度,必须服从甲,乙双方的管理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篇二」
一、坚决执行封闭式校园平安管理模式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按时封闭校门
2、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测体温、扫健康码严防坏人或带有传染病毒的人员进入校内
3、学生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二、外来人来访平安管理
1、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测体温、扫健康码,并填写会客单来访本校教职员工请与被访人员联系,确认前方可进校
2、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查、联系工作,当天值班教师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介绍信),做好登记,并与带班领导联系
3、严格把守校门,拒绝一切外来推销人员进入校内
4、教师不得带外来人员进校,会客一般安排在校门口外
5、重大节、假日或活动,外来人员未经带班领导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6、携带公物出校必须主动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后,方能离校
三、责任追究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的,必须承当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除在年度考核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篇三」
1、禁止一切非工作性来访人员入校
2、因公来访人员需经工作对接部门负责人认可方可进校园
3、严格落实符合条件入校人员安康码查验和红外提问检测制度
4、严格落实来访登记制度,符合前述条件入校人员经安康码查验和体温检测正常后再门岗处如实详细填写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5、上学期间严禁车辆进校园,执法、救护等特需车辆除外
6、快递员送快递经安康码查验和体温检测正常后只能进入传达室快递包裹存放处,不得进入校园其他场所其他外卖人员不得进入校内任何场所
7、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接待家长来访,有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与老师沟通联系住校生家长如需给学生送生活用品可通过班主任转交
8、所有符合条件批准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服从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篇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在我厂厂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主业、实业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指导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等“临时工”指由厂人事部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期工作的临时人员等)“外包施工人员”指与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人员“参观人员”指经过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检查、指导人员”指事先于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指事先与厂有关部门联系、并已得到厂部批准、到指定部门学习的人员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监室负责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外来人员”在厂工作预计15天以(包括15天)上由安监室负责入厂安全教育,不满15天者由所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教育第五条外来人员在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时,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政府有关法规执行第六条外来人在厂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遵守及执行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临时工的管理第七条临时工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经厂规、厂纪及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在监护人员的带领下,方准进入生产现场;超过一年的外来人员每年还必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年考,考试成绩必须记录在案进入厂区必须佩戴标志(标志由厂行政部发放),进厂标志只发给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外来施工人员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厂安监室应审核其特殊工种证原件并复印备案第八条临时工在入厂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监室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关部门和班组必须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第九条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待遇,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违反规定者个人承担第十条禁止安排临时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机组集控室、燃运、化水等运行岗位独立操作或替岗禁止安排临时工在上述工作场所独立进行工作或在大型起重机械、卸煤机上操作或替岗第十一条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要定人、定岗、定编,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临时工的使用应遵守公司及厂下发的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临时工有权要求各使用部门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第十三条临时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必须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见附件)第三章外包施工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外包施工人员应遵守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外包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以及周安全活动内容等文件资料第十六条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以下的记录台账即人员进出登记、特殊工种登记、电气工器具使用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登记、起重工器等机具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记录第十七条外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电气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经厂安监室或指定承包部门检验合格贴合格证后,方可在现场使用,所使用临时电源必须遵守厂《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厂组织的专项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第十九条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第二十条未经许可、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外包施工人员有权要求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I,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第二十二条外包施工人员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华能济宁电厂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第四章参观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参观人员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应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办理人身保险),佩戴入厂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向其讲解有关厂纪、厂规及安全注意事项,发给相应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并全程陪同第二十四条厂规范化的参观路线图为二期固定端北端f电气主控制室f#
3、4机组集控室一#
3、4机零米->三期#
5、6机零米一三期控制室一三期#
5、6炉九米一三期#
5、6炉零米一llOkv、220kv升压站重点参观路线或部分参观路线可由参观人员提出有关接待部门可重点陪同参观第二十五条参观人员的着装应与参观内容要求的着装相符,对于着装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参观人员应谢绝参观现场(如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第二十六条为防无线通讯系统干扰信号进入des系统(含重点防火部位),部门陪同人员应向参观人员要求将无线通讯停用,进入重点防火部门参观人员应将火种存放在大门固定“火种箱”内第二十七条参观人员进入厂生产区域前,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或陪同人员必须对其讲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的厂规、厂纪,并予以确认第二十八条参观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控制室参观如确需进入控制室时,必须事先得到厂安监室的同意参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制盘、操作站的警戒线,不能与监盘人员交谈在发生异常情况或参观人员妨碍运行操作时,值长有权要求所有参观人员和陪同接待人员退出控制室第二十九条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前,应由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向厂安监室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安监室联系值长,值长同意后向各专业负责人发布接待外人参观命令第三十条接待陪同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因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切不安全情况,由接待陪同部门人员负直接责任第五章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第三十三条接待部门应严格按照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各级检查人员应遵守厂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第六章不安全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处理第三十七条外来人员工作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向运行当值值长和安监室汇报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抢险和保护好现场第三十八条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厂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加以处罚第三十九条负有责任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第四十条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第四十一条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厂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定对策,按责任主次,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二条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及生产部、山东分公司汇报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策划部安监室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