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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L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此外,加快推进甬舟一体化信用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信易+”服务联盟
3.建立“信易+”试点示范机制在部分县(区)、功能区、行业领域选取设立“信易+”守信激励工作试点,逐步推出一批诚信社区、诚信街道、诚信企业、诚信商户、诚信村等,加快形成“一区(县)一试点、一乡镇(街道)一特色”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金融保险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4.加强“信易+”工作保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统筹规划、协调配合、跟踪问效、评估表彰等制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信易+”场景应用及守信激励中来加强对“信易+”工作的宣传引导,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网络媒体多渠道开展宣传,大力推介“信易+”系列项目
二、规范失信联合惩戒行为机制
(一)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政策文件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全面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认定经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统一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集中披露
(二)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主体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坚决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措施实施失信惩戒健全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失信惩戒案例生成、共享和发布机制
(三)建立完善严重失信名单退出工作机制支持整改自新后符合退出条件的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有序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或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撤销和删除失信信息经执行法院审查通过的,市法院应及时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进单位,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除对失信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并公示继续保留的期限强化失信惩戒退出的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失信惩戒退出的异议、投诉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关注和参与失信惩戒退出工作,不断提升此项工作水平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
(二)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起部门及时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予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联合奖惩发起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起部门应同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其他配合单位异议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不停止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联合惩戒工作发起部门应依法依规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发起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及时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