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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1同学乘坐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同学应依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同学禁止上下车
二、同学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同学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适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搁乘车
四、同学要珍惜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同学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同学档案
五、严禁同学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杆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别情况实行紧急制动时对同学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如有发觉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判,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同学乘车时不许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欺小,威逼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同学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相互挂念照料和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头、手伸出车窗外等不安全行为
5、核实同学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同学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同学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同学监护人应当搭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给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觉校车违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供给者违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惩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判
(三)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退出机制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需在30天内除去第十三条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3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依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需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需挂好未载同学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同学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开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乾净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移动电话、闲谈等拦阻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需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同学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需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同学,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同学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不安全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不安全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同学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同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布置同学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蚀等不安全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同学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同学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同学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订立本细则第二条校车定义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同学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同学的校车,应当为依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同学专用校车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需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需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过,近来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近来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实在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过证明;
2、县级或队伍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近来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近来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允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同学数量和分布情形等因素,依法订立、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同学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同学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进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同学供给便利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充足同学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同学获得校车服务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实在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照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队伍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看法,同时依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看法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看法;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供给校车服务的,依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看法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看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看法,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议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更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适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第八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同学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肯定的组织沟通本领;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同学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需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削减同学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进展公共交通,为同学上下学供给便利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冲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充足同学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同学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布置留宿同学搭乘公共交通或者留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布置校车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便利群众举报违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适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适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适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除去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适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给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引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A)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供给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商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同学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同学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学校应当对老师、同学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学问,劝导同学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觉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拦阻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同学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同学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觉同学无故缺席,适时与同学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助、引导同学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同学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向闹、吃东西或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