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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概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团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去,并对环境评价的运作和结果产生积极影响,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公众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来影响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达到利益分配的目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1、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不仅垄断环评的具体信息,而且对于公开的环境信息也避重就轻,环评审批依据、理由、程序等信息的公开意识淡泊,导致公众缺乏了解和参与环评的途径,社会信任度降低
2、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强:我国公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并不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自身的责任,甚至单纯的认为自身不对环境形成破坏就可以了,并没有真正的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切身利益,无法大范围的形成环境保护的整体意识、公众参与的时点滞后虽然大多数建设项目进行了系统与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对于公众参与环节重视不够,在启动后补办环评手续并开展象征性公众参与的现象普遍存在,政府机关对公众参与3决策监督机制也普遍持不积极或走过场的态度、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化我国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一般由政府主导进行,公众主要是通过听证会、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参与,但是目前最常采用的方式是成本较低的公众问卷,公众参与的形4式单一化,且调查问卷内容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调查问题避重就轻,引导性明显,限定了民意
5、缺失了司法保障机制我国现有立法尚未对公众参与环评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评应当组织公众参与,但对于没有组织公众参与或不考虑公众意见时,环评结论效率如何、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无规定
三、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建议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改变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信息公示形式单一状况,利用媒体,提升和不断创新合理的公开信息方式构建有效的信息处理机制,突出环评监管和决策的重点各公众参与中的权益诉求加以有效地辨识区分明确信息公开与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保密的范围,形成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的统筹协调M、强化公众参与意识加强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优化公众在相关的项目和单位进行交流,使公众积极主动科学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及环2评公众参与工作中,对于公众提供的意见及反馈做好整理和公示
3、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集思广益,广泛考虑各方利益和不同立场,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冲突的产生设置多样化的公众参与方式,并通过立法细化每种方式的具体程序,确保操作落实制定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对公众的信息进行认真归纳,提高对公众意见的重视程度,认真分析,出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书面报告
4、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赋予公众参与这一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并且对公众参与程序及时进行实质性审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效力和法律责任,完善相关处罚规定建立回应问责机制,对于反馈不及时、拒绝回应的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述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在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早期我国学界基本是直接套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有过错;()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和相12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颁布,该说已少有人论及在现实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要件说和二要件34说三要件说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⑴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损害2事实;()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要件说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312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我见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无过错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上无论是依〃四要件说,还是依三要件说,或者二要件说,学者们都认为侵害人的过错不能成为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应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所争议,对违法性要件有持赞成观点的,也有持不赞成观点的,其对于违法性内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我国年《民法通则》第条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传统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年《环境保护法》第条第一款却未将违法性作为一个构成要件(造成环境污染1986124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于上述立法上的不统一,在198941实践中,通常运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予以适用上的技术处理,但在学理上却o值得不断探讨综观各位学者的观点,我认为一味的强调违法性要件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是因为其社会妥当性的特点近代市民宪法所保障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可以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是绝对的所有权产生的副作用这具体表现为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行为,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人类活动有时即使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遵守排放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也符合要求,但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还是非常困难比如某段河流的几个企业同时向河流达标排放,但是当所排污水于河流中混合时,很有可能或发生化学作用从而生成有毒物质再加上时间和地域的扩展,水中的有毒物质的扩散就会导致河流两岸的环境受到污染,而附近的居民的健康、财产甚至生命也会受到威胁此时,各企业并没有违法,但侵害却已经出现,所以违法性不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否则不能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也不能很好的保护环境但是完全否定违法性要件也是不合适的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妥当性,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发达国家都特别规定了其应用范围,以此来达到经济发展与受害者环境权益的平衡因此,可以将《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违法性要件,作为对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理解,那么在《环境保护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以及该法颁布前后我国制定或修订的相关专项环境保护法的类似规定中,124不涉及违法性要件,完全是符合法理的41综上所述,我比较赞同三要件说,即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