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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一报警系统的施工》消防报警系统的施工
一、本工程主要自动消防报警部分项目包括管路敷设、管内穿线(缆)、配电箱(柜)安装、电缆敷设、接地系统安装、消防报警设备安装、系统调试
二、工艺流程施工准备一管路敷设一系统布线一报警及联动设备的安装一绝缘及接地测试一设备的接线一单机调试一系统调试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2.
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
2.
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
2.
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所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
2.
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
2.
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
2.
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
2.
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
2.
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
2.
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
2.
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
2.
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
2.
2.9条在吊顶内敷设备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
2.
2.10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
1.0—
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
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
2.
2.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
2.
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
2.
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Qo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
2.
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二、探测器周围
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o第
2.
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
2.
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
2.
3.4条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
2.
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
2.
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
2.
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
2.
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
2.
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
1.5m处第
2.
4.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
2.
4.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
2.
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
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
0.
10.2m〜第
2.
5.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
2.
5.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第
2.
5.4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
2.
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
2.
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
2.
6.3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
2.
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
2.
7.1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第
2.
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第
2.
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第
2.
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3.
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第
3.
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
2.
1.2条和第
2.
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第
3.
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
3.
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第
3.
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第
3.
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第三节调试第
3.
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
3.
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第
3.
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
3.
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第
3.
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
3.
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4.
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第
4.
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进行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第
4.
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
4.
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第
4.
1.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答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第
4.
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
4.
2.1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第
4.
2.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第
4.
2.3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第
4.
2.4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第
4.
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揣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
4.
2.6条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
4.
2.7条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
4.
2.8条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
4.
2.9条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
4.
2.10条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
4.
2.11条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
4.
2.12条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第
4.
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v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