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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工作,防止、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的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对外来人员、外来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监督检查第三条各车间(工段)负责辖区内所有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设施管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严格按《弘润化工有限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负责对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第四条公司机电仪负责人负责监督对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设施的检修工作并组织公司内避雷、静电设施的测试、防护第五条生产过程中对使用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第六条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器材管理第七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灭火和疏散对策,做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第八条防火防爆的设施包括建筑工程设施(厂房、地沟、墙、堤、梁、柱等)、生产防爆泄压设施(安全阀、阻火器、水封、防爆板、防爆墙、放空装置、惰性气体保护装置等)、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防火门、防火隔层、安全通道等)、通风排烟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第九条一般防火安全规定
(一)禁止在厂区内吸烟
(二)禁止在厂区内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需时应经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四)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五)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
(六)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七)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投放入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第十条焊割动火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危险源十米以上进行;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用接火盘接火等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动火作业;对附有易燃、可燃物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第十一条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和滚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铝的钢铁材质;禁止穿戴钉子鞋进入危险场所;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可燃物第十二条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第十三条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机电仪技术负责人查核线路容量,符合防火防爆区电气安全规定给予批准,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第十四条高大建筑物、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欧姆5第十五条有火灾爆炸危险厂房及分厂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并可与电气设备的接地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欧姆5第十六条禁止在装卸原料和产品过程中取样、检测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测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静置分钟后进行30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第十八条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车内进行移液作业第十九条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着导电纤维服和导电鞋或设置容易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护栏等第二十条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第二十一条生产中用水直接冷却和洗涤的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第二十二条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混合排入工业下水道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除批准的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区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内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类别的划分和《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第二十四条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小于三十米
(二)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事故时,可燃气体、液体不能扩散到的地域
(三)周围附近不得有水封、阴井、阴沟、扩散池等易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及地下隐蔽工程
(四)空气流通的地点
(五)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道路通畅,照明良好
(七)室内动火区,门窗必需向外开,通风良好,出入门及通道应畅通与生产厂房不得有门、窗、孔、洞相通,与一切危险源隔绝
(八)设有“固定动火区”明显标志,并注明其范围第二十五条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原则(-)概括了解事故的全貌(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事态、伤亡情况、危害、抢救情况)
(二)对现场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查清火灾、爆炸事故原因
(六)竭尽全力抢救危重伤员
(七)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六条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检第二十七条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第二十八条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第二十九条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第三十条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第三十一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第三十二条公司化验室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