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设计院离岗退养职工受聘外单位或个人聘用的管理规定修目的
11.
0.1为了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和维护DPDI及离退休职工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使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离岗退养职工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适用范
22.
0.1本规定适用于对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DPDI离岗退养职工的管理受聘的离岗退养职工的责任
33.
0.1受聘的离岗退养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DPDI的有关规定离岗退养职工应以DPDI的利益为重,未经DPDI的许可不得私自受聘于其它设计单位或个人,凡DPDI需聘用的应优先考虑服从DPDI的需要
3.
0.3凡是欲受聘于其它单位的离岗退养职工必须到DPDI人事处登记,DPDI将根据所受聘的工作性质决定是否同意其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凡是DPDI同意的,需要时DPDI可以为聘用职工出据有关证明材料
3.
0.4受聘的离岗退养职工不得从事有损于国家和DPDI利益的各种工作和活动受聘职工未经许可不得将DPDI的标准、规范、规定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在取得DPDI的同意后受聘职工可以将DPDI的标准、规范、规定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DPDI将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违反规定的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3.
0.6受聘职工未经DPDI的许可不得将DPDI的技术或图纸、资料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违反规定的按院有关规定处理未经DPDI同意而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离退休职工在与聘用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时,DPDI不参与纠纷的处理凡是离岗退养职工自己开业经营的业务与DPDI的利益相冲突的,按院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