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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按照《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按照程序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未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许可决定;
2、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3、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4、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决定;
2、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3、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4、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1、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五条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机构(简称承办机构)在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情况复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第七条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第八条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需要征询法律顾问、相关专家、上级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意见的,征询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第九条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者改正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组织集体讨论第十条局系统各级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法制审核机构的能力建设,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力量配置必须与所担负的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o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可以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律师驻队执法统筹调用机制,以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第H■■一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