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门诊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1、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对病人实施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有创操作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自觉保护患者隐私权,为病人保守秘密,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情况
4、门诊应为患者就诊提供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保持一室一患,医生为患者诊治时其他无关人员不能进入诊室
5、门诊部设诊查床围帘或屏风保护病员躯体暴露部位,医师检查异性生殖器时必须有第三者(最好是患者近亲属或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6、临床科研、实验用药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7、临床教学、示教病例,需告知病人,征得病人同意
8、在各种检查、治疗中,有可能对病人身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征得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