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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省教育厅特制订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如下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2.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参与培训活动
3.严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学科类培训
4.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评级活动
5.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需要培训结束后强制完成的作业或在21:00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6.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7.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
8.严禁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9.严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室庐、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发送、推送各种广告性质的信息
10.严禁不按已在教诲行政部门存案的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