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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第五条【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流浪犬的控制、处置工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广电部门、新闻媒体职能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七条【强制免疫】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第八条【登记审核】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发犬牌和养犬登记证鼓励养犬人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第九条【养犬行为规范】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只;
(二)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三)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四)携犬只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养犬管理规范第十条【禁止虐待遗弃】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第十一条【禁入标识】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十二条【犬只伤人管理责任及义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对伤人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的参与】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工作,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委托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开展犬类收容、领养工作第二十条【犬只诊疗】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办Ui理注册登记,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十五条【犬只养殖和销售】从事犬只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工作,承担犬只防疫相关责任第十六条【经营场所的限制】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诊疗、美容、训练等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法律转致】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犬只未进行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未遵守犬只出户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202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