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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某建房改〔2005〕51号)执行,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2%,各单位核定缴存金额报分局审核后到当地办理缴存手续如遇政策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局研究确定后统一按新标准执行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发放工资单位代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离本辖区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设的;
(三)单位撤销、重组、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已批准离休、退休和调离某某辖区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个人每月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含内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第十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转移
(一)对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在本市区域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可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实税凭证及复印件,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手续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当月前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二)职工建造、翻新、大修自住房的,须持市(县)土地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城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原件和复印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待工程竣工使用后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被批准当月前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三)离退休职工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证明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五)调出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的职工,凭任职文件、调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凭单位调令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六)职工在职期间(含内退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按照《继承法》确定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有关证件、死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手续
(七)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由本人及单位填写《某某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予以办理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职工在本区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委托货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某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其所在县(区)的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
(三)凡在本区域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区域城镇户口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贷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前连续缴存公积金不少于一年,因企业改制买断工龄停交公积金,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住房的职工要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要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五)贷款的种类
1、房产抵押担保贷款;
2、质押担保贷款,包括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存款、工资等;
3、法人或者经济组织保证担保贷款
(六)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最低为
0.5万元
(七)贷款期限1-6年(含1年以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由贷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有关贷款事宜以及办理相关的手续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某某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