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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民心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顺利实施,落实市级资金保障,规范市级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三条(支持范围)在本市重要区域、内环内主次干道以及内外环间射线主干道范围内,经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认定的既有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纳入市级资金支持范围权属单位为区级单位的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不属于市级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部门职责)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市指挥部负责下达和调整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年度工作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提出的市级资金预算和资金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并对市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市级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支持方式)市级资金用于支持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所需的光(电)缆材料、管孔使用权购买、穿缆割接及落地拔杆等费用其中
(一)对经营性信息通信架空线的权属单位,由市级资金按照每根信息架空光(电)缆入地后购买或租赁管线的长度给予每公里3万元的定额补贴(单根长度小于1公里的,按照1公里计)
(二)权属单位为市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全额预算拨款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及军队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市级资金予以安排第六条(预算申报)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根据市指挥部确定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市级资金预算,并按下述方式进行申报
(一)经营性信息通信架空线权属单位编制的市级资金预算,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并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级单位编制的市级资金预算,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军队的市级资金预算由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按照军队提出的需求代为编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各相关单位上报市级资金预算时应提交市级资金预算申请说明,就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道路名称、区属范围、道路起点、道路终点、入地管线长度、预计进度安排、申请市级资金金额及构成明细等内容进行详细表述,同时编制填写《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预算申请表》(详见附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及申请进行审核第七条(预算安排)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情况,统筹平衡各单位的资金需求后编制市级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八条(预算调整)市级资金年度预算一经安排,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先纳入市指挥部的年度工作调整计划,再按照原预算编报程序报批第九条(预算执行)市级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后,各相关单位应结合项目进度按下述要求申请拨付市级资金
(一)经营性信息通信架空线权属单位根据与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签订的管孔使用权购买或租赁合同,将资金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初审后交市财政局审核,市级资金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至对应权属单位
(二)市级单位的管孔使用权购买费用,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单位与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签订的管孔使用权购买或租赁合同,将资金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初审后交市财政局审核,市级资金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至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光(电)缆材料、穿缆割接及落地拔杆等费用,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证明等材料,将资金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初审后交市财政局审核,市级资金根据审核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三)军队的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工作所需费用,由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根据相关合同及施工进度证明等材料,将资金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市级资金根据审核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第十条(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各区进一步牢固树立绩效工作理念,对项目的实施完成和市级资金效益情况开展成本预算绩效管理,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科学设定绩效成本指标体系并进行系统性综合性分析,强化结果应用推动项目实现降本、增效、优化管理的工作目标第H••一条(监督管理)市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市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申请单位对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单位采取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的,将收回市级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7日2023年8月10日至9月17日期间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