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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规范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标准与产业有效衔接和耦合互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及分类】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在一定领域或者产业内开展标准创新、提供标准服务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分为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和标准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创新基地是以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业链和创新链为目的的技术组织,一般由某一领域科技、产业和标准化资源较强的单位为承担单位,由产业链上下游相关方共同参与建设创新中心是以满足某一垂直领域标准需求、推动标准化水平提升为目的的技术组织,一般由该领域技术和标准化综合实力较强的一家单位承担建设任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申报、建设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和管理原则】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助力创新、服务产业”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本市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布局,建立健全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日常管理和评估机制,统筹协调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推广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申报条件】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由拟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具备一定标准化工作资源,能提供相关的标准化技术支持和服务第七条【推荐和申报】申报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写申报方案,经推荐单位推荐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创新基地推荐单位为上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创新中心推荐单位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第八条【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专家围绕新型标准化组织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标和任务的合理性、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果第九条【命名】通过专家评审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命名创新基地统一命名为“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X义义)”,英文名称为“Shanghai TechnicalStandard InnovationBase ofXXX”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XX X)”,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tandardizationInnovation CenterofX XX”第十条【组织管理要求】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保障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持续、有效和稳定运行第十一条【建设任务】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主要建设任务如下
(一)注重模式和机制创新创新基地应当创新发展模式,强化行业产学研用协作,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产业资源的对接创新中心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关键技术标准攻关,加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
(二)加大标准有效供给将标准作为衡量科技计划产出的重要指标,推动团体标准、企业联合标准的制定,提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各级各类标准验证、实施评估等工作
(三)重视标准化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大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
(四)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选派专家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组召集人
(五)重视标准宣贯和标准化知识普及组织开展重点标准宣贯培训,推动重点标准全面、广泛实施;组织开展标准化科普活动,助力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提升第十二条【支持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可优先推荐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申报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按规定对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给予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支持第十三条【违规处理】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在申报、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数据,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其命名第十四条【年度总结和计划报送】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五条【年度评估】市市场监管局以现场核查或者材料审查等方式对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情况、运行模式与工作机制、服务能力与运行实效等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不合格的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其命名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日。